2022年11月28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全文发布了刚刚通过的《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这一全新制定的城市更新地方性法规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新规中最引人瞩目的自然还是“留改拆”中有关“拆”的内容,尤其是公房、私房的腾退搬迁。那么,新规之下的腾退搬迁中,最要紧的究竟是什么呢?是不是对更新决定、征收决定不服时去坚决复议、诉讼呢?
在明律师首先要开门见山地指出,对更新决定、房屋征收决定的复议、诉讼当然很要紧。
在新《条例》规定的程序下,区政府作出上述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决定,即意味着大部分被腾退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涉案城市更新行为已不再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活动,而是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演变为行政机关“接手”的行政管理行为。
盖有区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甚至是区政府公章的决定再不去救济,等待被腾退人的就只能是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那就意味着补偿安置还是那么多,该腾房就只能腾房了。
不过,相较于这一处于整个程序尾声部分的重要环节,在明律师觉得还有比这更要紧的事情值得广大被腾退人去重视。
那就是城市更新项目的发起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过程!
新规第2条规定了许多城市更新的具体模式,其中“以保障老旧平房院落、危旧楼房、老旧小区等房屋安全,提升居住品质为主的居住类城市更新”显然是最受到老百姓关注的。
那么大家可要想明白一点,这里的城市更新项目是怎样启动的呢?是地方政府像征收一样逼着老百姓去腾房、领补偿款吗?当然不是。
城市更新相较于房屋征收的最大区别之一,就在于后者是由政府主导发起的,老百姓只能被动接受;而前者则是由咱老百姓自愿、自主发起的。
《条例》第7条中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人、合法建造或者依法取得不动产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市公共空间和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的单位等作为物业权利人,依法开展城市更新活动,享有更新权利,承担更新义务……
也就是说,物业权利人才是某处房屋、社区是否参与城市更新的决定主体,这与房屋征收、拆除违建等行政行为有着显著的差异。
根据新规的内容,以私房所有权人、公房管理单位为代表的物业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自行、委托或者与市场主体合作进行更新等权利。
同时,物业权利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城市更新相关现状调查、意愿调查等工作,提供相关资料,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报有关部门依法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而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依规也要由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或者由业主表决共同确定。
换言之,“居民自治”和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将在未来的城市更新活动中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和哪家实施主体合作,拟定怎样的补偿安置标准、项目和方式,都要由物业权利人与实施主体经由协商确定,而不是像征收拆迁那样由政府一股脑的塞给你。
补偿安置的条件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私房所有权人、公房管理单位的协商谈判能力如何,而不是由某公司等实施主体单方面决定的。
在这一过程中,自然存在着“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规则。故此,少数不同意更新住户的权益就要靠最后的更新决定或者征收决定去保障。
这样一解读大家就明白了,新规下的城市更新项目是“协商腾退”和“强制腾退”的结合体。协商针对的是大多数住户,强制则只限于对极少数住户使用。如果连一定比例的大多数住户都协商不下来,那么项目就不得急于推动,只能继续协商以满足对大多数物业权利人权利的保障。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一个问题。《条例》第26条规定,物业权利人拒不执行实施方案的,其他物业权利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实施主体损失的,实施主体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该条是针对房屋腾退搬迁以外的其他城市更新行为的民事救济渠道。譬如实践中矛盾争议较多的老楼加装电梯、整楼更换水气热管线等,一旦有个别居民“反悔”而拒绝配合施工,那么其他居民就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侵权法律责任。
而鉴于房屋腾退行为牵涉居民的重大财产权益,需要一户一户去签约、补偿安置和争取配合,故《条例》在27、28条专门为其规定了在个别户不能完成签约时的推进途径,也就是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去推进。
基于此,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潜在的被腾退人的是,城市更新项目启动初期的“业主协商”阶段才是其最要紧的环节。后续大家所关心的补偿安置条件要靠此阶段的谈判去取得,而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故此,大家要重视平日里社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尚未依法组建的要在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协调配合下积极予以组建,形成有能力常态化稳定运作的业主议事规则。
这样,当城市更新的机会来临时,您所在的社区才有望牢牢抓住更新契机,与市场主体达成双方都能认可的实施方案,从而推动腾退搬迁的顺利进行。单纯指望最后阶段的司法救济程序,是解决不了绝大多数户补偿利益偏低的诉求的。
对于尚处于“等待和期望”中的老旧小区居民而言,一定要在项目刚刚启动时就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争取请律师全程代理业主、公房承租人参与到实施主体、实施方案的确定中去,由专业人士为大家的利益保驾护航。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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