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估价规程,集体建设用地价格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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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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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法 房屋拆迁 土地征收

擅长:擅长领域/案件类别 行政征收合法性调查、违法强制拆除维权、征拆安置补偿维权、国家行政赔偿、合同纠纷、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集体土地使用权估价规程,集体建设用地价格评估标准,集体土地出让给个人的价格评估标准

一、集体建设用地价格评估标准

集体建设用地价格评估标准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需综合运用以确定合理价格。以下是对集体建设用地价格评估标准的详细解析:

一、法律基础与原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该条款明确了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地位,为评估提供了权利基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的条件和范围,强调了流转的合法性和程序性。这对于评估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价值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 第四十八条强调了征收土地时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该条款虽主要针对征收补偿,但间接影响了集体建设用地在市场上的价格评估,因为补偿标准往往反映了土地的市场价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确立了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要求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评估。这为集体建设用地评估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框架,确保了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评估方法与技术规范

1. 评估方法的选择:

- 市场比较法:通过比较近期内已经发生交易的类似集体土地的价格,并对成交价格进行适当修正,来确定待评估土地的价格。适用于有充足可比交易案例的情况,能够反映市场的实际供求关系。

- 收益还原法:对于有稳定收益的土地(如出租用的土地),通过预测未来一定年限内的纯收益,并以适当的还原利率折现到评估时点,从而得到土地价格。适用于能够产生持续经济回报的土地,考虑了土地的未来收益能力。

- 成本逼近法: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税金等因素来确定土地价格。虽较少用于集体土地评估,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仍具参考价值,如新开发或改造的土地。

- 基准地价修正法:利用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根据待评估土地的自身条件和市场状况进行修正,从而得到土地价格。提供了政府指导下的价格参考,有助于确保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2. 技术规范与指引:

-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虽然主要针对城镇土地,但对集体建设用地评估在方法和技术层面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规程中详细介绍了各种评估方法的应用步骤和注意事项,为评估人员提供了技术指导。

- 《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印发,为集体建设用地的评估提供了具体的技术指导。指引中明确了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如土地用途、区位条件、市场供求关系等,以及如何运用这些因素进行评估。

三、地方性法规与政策文件

- 各地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对评估程序、评估机构选择、评估结果应用等方面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例如,某些地区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前必须进行地价评估,并要求评估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评估结果需经相关部门备案。

- 具体实例如《平罗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评估办法》等,这些文件结合了当地的实际情况,为集体建设用地评估的具体操作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办法中可能规定了评估的具体流程、所需提交的材料、评估报告的格式等,确保了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规则

土地估价报告评审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确保评估过程合法合规、结果客观公正。以下从评审依据、流程、原则及违规处理等方面展开分析:

一、评审依据与法律框架

1. 核心法规:土地估价报告评审需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7-2014)等为依据,确保评估方法、参数选取及报告格式符合国家标准。

2. 刑事责任约束:若评估机构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如虚增土地价值),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因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评审流程与关键环节

1. 前期准备:

- 资料核查:确认土地权属(划拨/出让)、用途(工业/商业/住宅)、剩余年限等基础信息,排除非法占用或违法用地情形。

- 方法选择:根据土地类型(如商住用地、工业用地)及市场条件,灵活选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等,必要时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例如,商住用地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工业用地可结合收益还原法评估未来收益。

2. 现场勘查与报告编制:

- 实地核实:检查土地实际使用状况(如是否存在闲置、违建),记录基础设施配套情况(道路、水电等)。

- 报告内容:需包含估价依据、方法说明、参数选取逻辑及敏感性分析,确保结果透明可追溯。

3. 审核与备案:

- 专家评审:由委托方组织行业专家对报告进行技术审查,重点核查数据真实性、参数合理性(如资本化率取值范围通常为6%-10%)。

- 主管部门备案:报告需报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确保合规性。

三、评审原则与质量控制

1. 合法性原则:评估必须以合法使用权为前提,拒绝非法用地估价,且需符合产业政策(如“退二进三”政策对工业用地的影响)。

2. 客观公正原则:评估人员需保持独立性,避免外部干扰,严格按行业标准操作。

3. 风险防范:对划拨土地需补缴出让金后评估,集体建设用地需扣除转为国有土地的潜在成本,防范政策变动风险。

三、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最新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最新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详细解读:

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1.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此种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3. 单位撤销、迁移或土地报废:《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包括:

1. 报经批准: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2. 实施收回:经批准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收回工作,包括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等。

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1. 有偿收回的补偿: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置换土地或其他双方协商同意的方式。

2. 无偿收回的无补偿: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而收回的,以及因单位撤销、迁移或土地报废而收回的,通常不给予补偿。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和程序进行,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补偿。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2003年8月1日施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旨在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1)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目的: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均适用本规定。特定情况下,如原划拨、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或供应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等,也可依照本规定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出让原则与条件

- 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出让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 条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外,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3)出让程序与价格确定

- 程序:包括提出意向、审查、协商、拟定方案、方案报批、合同签订等环节。意向用地者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双方协商一致后拟定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价格确定: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评估市场价格,集体决策确定出让底价,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具体为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及应缴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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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规则,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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