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关于“和父母一起确权了土地,后来分户父母整户销户第三轮土地承包会收回土地吗”的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土地承包权与整户消亡的关系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土地的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当承包主体,即家庭出现“整户消亡”的情况,其原有的土地会被村集体收回,成为村集体的集中储备土地,以待后期新增人口分配或作其他用途。
2. 土地虽然被收回,但土地的收益,如已产生的农作物、林木等,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2)分户后的土地承包权1. 分户后,原本与父母共同确权的土地,若父母整户销户,按照上述规定,土地将被村集体收回。
2. 分户并不意味着可以继承父母的土地承包权。因为土地确权人只是对确权的土地拥有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3)特殊情况的说明1. 对于农村林地,不论是否“整户消亡”或“整户迁出”,都由家庭的其他人口继续承包经营,直至承包期满。这是由林地的收益期较长所决定的。
2. 若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户消亡,发包方应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和父母一起确权了土地后分户,若父母整户销户,在第三轮土地承包时,原本与父母共同确权的土地将被村集体收回。这是因为土地承包权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整户消亡后,土地应归回村集体。同时,分户并不意味着可以继承父母的土地承包权,因为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
村里的分红是否按户口本发,这个问题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原则。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村里的分红并非严格按照户口本进行发放,而是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及其相关权益进行分配。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是参与分红的基础。一般来说,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才有资格参与村里的分红。
- 成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通常与户口的迁入迁出、婚姻状况、生死情况等因素有关,但并非完全由户口本决定。例如,因婚嫁、取得非农业户口等原因迁出户口的人,可能会丧失成员身份,从而不再享有分红权益。
2. 分红依据:
- 村里的分红通常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情况、成员对集体经济的贡献、成员的家庭人口数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根据成员的承包地面积、劳动投入、对集体经济的贡献度等因素来确定分红份额。
3. 相关法律法规:
-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了户口的变动情况,但该条例并未直接规定村里的分红方式。
- 农村的分红方式更多地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影响,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相关内容。
村里的分红并非严格按照户口本进行发放,而是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及其相关权益进行分配。因此,在参与村里分红时,应重点关注自己的成员身份、对集体经济的贡献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原则等因素。
关于户口和父母分开后,父母去世土地归属问题的解答
1)户口和父母分开后,土地不能直接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土地的承包权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只要是户口本上面的成员,都享有土地的承包权。如果父母与子女分户,那么即形成两个承包单位。此时,和父母分户的子女无法再继续承包父母的土地,即无法将父母的土地进行确权。因此,分户后,子女无法直接继承父母的土地。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规定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当承包人(如父母)去世,其承包经营权应由未与父母分户的子女继承。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但需注意,这主要指的是承包收益,而非承包权本身。
3)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补偿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如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等。
2. 若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此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宅基地的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只要公民依法享有该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就能被继承。但宅基地的继承需满足一定条件,如继承人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等。
户口和父母分开后,父母去世土地不能直接由分户的子女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未与父母分户的子女继承,而宅基地的继承则需满足特定条件。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考虑实际情况和当地政策。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归国家,而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一条款明确界定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
2. 集体所有制的体现: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体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与管理1. 经营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确保了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和管理有明确的主体。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农户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和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且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这保障了农户对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1. 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国家征收或征用:虽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体现了国家公共利益与农民集体利益的平衡。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而不是国家。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特色,也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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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里的分红是按户口本发的吗,和父母户口本分开了 以后父母去世 土地还是自己的吗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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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没有全国统一价,法定下限是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集体土地按省级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空白协议不能签:金额、安置房位置、过渡费标准由对方填什么就是什么,事后无法证明当初谈的数;签了字却拿不到原件的同样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