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垡临空经济区纳入拆迁计划的村庄
根据公开发布的信息,榆垡临空经济区纳入拆迁计划的村庄主要包括孙各庄村,以及部分位于临空经济区范围内的东翁各庄村。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孙各庄村1. 拆迁计划确认:根据《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DX09-1301-6304等地块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孙各庄村位于临空经济区核心范围,官方已确认该村将在2035年前随临空经济区开发推进拆迁。这一信息表明,孙各庄村的拆迁计划已经明确,并纳入了区域发展的整体规划中。
2. 规划背景与意义:该规划的实施旨在通过建设停车场、公交首末站等关键公共设施,为榆垡镇的发展注入新动能。孙各庄村的拆迁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将有助于优化区域空间布局,提升整体发展水平。
2)东翁各庄村1. 部分区域纳入拆迁:东翁各庄村的部分区域位于临空经济区范围内,根据区域开发时序,这部分区域将启动地上物拆迁腾退工作。虽然未明确整个村庄都将拆迁,但部分区域的拆迁计划已经确定。
2. 拆迁时间待定:关于东翁各庄村具体拆迁时间,榆垡镇政府已函询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待管理委员会函复后,榆垡镇政府将第一时间告知相关村民。这表明拆迁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但具体时间尚需等待官方通知。
3)其他村庄1. 西黄垡村:根据榆垡镇最新规划,西黄垡村被确定为保留村庄,暂无拆迁计划。这意味着在当前的规划周期内,西黄垡村的村民可以安心谋划长远发展。
2. 其他未明确村庄:对于榆垡临空经济区内其他未明确提及的村庄,其拆迁计划需根据后续规划调整及政府公告来确定。因此,在官方信息未发布前,无法准确判断这些村庄是否纳入拆迁计划。
法律依据:
虽然直接针对榆垡临空经济区拆迁计划的法律法规条款未在此明确列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一原则为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供了法律基础,也保障了被拆迁村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
榆垡临空经济区纳入拆迁计划的村庄主要包括孙各庄村以及部分位于临空经济区范围内的东翁各庄村。西黄垡村被确定为保留村庄,暂无拆迁计划。对于其他未明确提及的村庄,需等待后续规划调整及政府公告来确定其拆迁计划。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应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合作社不属于企业,而是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
首先,从法律定义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里明确指出了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而并未将其定义为企业。
其次,从合作社的性质和功能上看,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它不同于企业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而是更注重于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共同提高生产经营效率,抵御市场风险。
最后,从法律地位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意味着合作社虽然不是企业,但它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合作社不属于企业范畴,而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与第二十三条的具体内容及其解释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该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具体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该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书面答复:
1. 载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2. 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和证据、适用依据、处理结果等。
3. 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进行反驳的事实和理由。
4. 提出答复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条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之日起七日内,将答复副本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及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而第二十三条则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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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合作社属于企业还是非企业,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与第二十三条解释
内容审核:刘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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