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最高院关于村集体土地租赁的司法解释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村集体土地租赁的特殊性进行适用,以下为核心要点:
1)合同效力1. 合法性要求: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必须合法,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其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相关许可或批准的,合同视为有效。
2. 特殊情形处理:对于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其租赁合同同样无效。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经批准或延长了使用期限,则合同在该期限内有效。
2)租赁期限与形式1. 书面形式要求: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2. 期限限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二十年。
3)租赁物的使用与维护1. 合理使用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村集体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破坏性使用。
2. 维护修缮责任: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租赁物的正常维护修缮,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责任主体。
4)合同解除与终止1. 解除条件: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可因双方协商一致、不可抗力、一方违约等法定或约定情形而解除。
2. 终止后果: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并恢复原状或承担修复费用。若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无法返还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对宅基地的全文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宅基地的性质和权属1. 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具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受他人侵犯。
2. 当房屋被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会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的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
2)宅基地的使用和转让1. 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所使用的土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的标准。
2. 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情况,将不会被批准。
3)宅基地的继承问题1. 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宅基地,它被视为一种福利,并且一般来说,宅基地本身不能继承。
2. 宅基地上建好的房屋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因此是可以继承的。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那么他可以经过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
3. 如果继承人并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那么他可以选择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他不想出售房屋,则该房屋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或扩建。当房屋处于不可居住的状态时,宅基地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都需要遵循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而宅基地使用权人则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利,他们有权依法利用这块土地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最高法院对宅基地的全文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宅基地的性质和权属1. 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具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受他人侵犯。
2. 当房屋被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会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的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
2)宅基地的使用和转让1. 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所使用的土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的标准。
2. 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情况,将不会被批准。
3)宅基地的继承问题1. 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宅基地,它被视为一种福利,并且一般来说,宅基地本身不能继承。
2. 宅基地上建好的房屋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因此是可以继承的。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那么他可以经过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
3. 如果继承人并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那么他可以选择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他不想出售房屋,则该房屋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或扩建。当房屋处于不可居住的状态时,宅基地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都需要遵循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而宅基地使用权人则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利,他们有权依法利用这块土地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地随房走”的原则主要体现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具体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是“地随房走”原则的法律基础,意味着当房产发生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等行为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抵押情景中,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这进一步体现了“地随房走”的原则,在抵押房产时,土地使用权也同时被抵押。
总结来说,“地随房走”是我国土地和房产法律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确保了房产和土地权利的统一性,简化了权利关系,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具体实践中,无论是房产的买卖、抵押还是其他形式的流转,都应遵循这一原则,以确保权利的清晰和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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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最高法院对宅基地全文解释,最高法院对宅基地全文解释
内容审核: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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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