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主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实施。以下是关于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详细解释:
1)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条规定了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交易和管理应遵守本法。这为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
2. 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条关于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改善居住条件的精神。
2)租赁合同的签订与执行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租赁合同也应遵循这一规定,确保租赁关系的明确和稳定。
2. 承租人在使用保障性住房时,应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根据房屋的性质使用,若因正常使用导致房屋损耗,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3. 承租人若需对房屋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应经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3)配售配租的具体管理1. 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办法应由直辖市、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向社会公布。这确保了管理办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申请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条件通常包括:在本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等。这些条件旨在确保保障性住房能够真正惠及需要的人群。
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办法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租赁关系的合法、稳定和公平。同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也应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情况,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工程结算已经上报,在符合特定法律条件和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修改的。但一般情况下,结算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1)可以修改工程结算的情形及法律依据1. 存在重大误解: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一方对结算的关键内容(如工程量、价款计算方式)有重大误解,且该误解导致结算结果与实际情况偏差较大,该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原结算并重新结算。
2. 显失公平:
-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一方利用对方处于不利境地或缺乏判断能力,导致结算结果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同样有权请求撤销原结算并重新进行。
3. 欺诈、胁迫: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分别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欺诈方和受胁迫方均有权请求撤销因欺诈或胁迫而订立的结算协议,并重新进行结算。
4. 发现新证据:
- 若在工程结算后发现新的、足以影响原结算结果准确性的证据(如未记录的额外工程量、工程变更文件等),当事人可基于这些新证据要求重新结算。
5. 原结算依据变更:
- 当工程结算所依赖的合同条款、计价标准等发生实质性变更时,双方应根据新的依据重新确定工程价款。
2)一般不能修改工程结算的情形及注意事项1. 结算协议明确约定不可重新结算:
- 如果双方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该结算为最终结算,且不得再提出异议或要求重新结算,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则一般不能重新结算。
2. 已过撤销权行使期限:
- 对于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重新结算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若超过期限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不能再以这些理由要求重新结算。
3)实际操作建议- 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仔细核对结算内容,确保无误后再签订结算协议。
- 如发现可能存在上述可重新结算的情形,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请求。
- 为避免后续纠纷,建议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结算的最终性和不可再生性,但同时保留因特定原因(如新证据出现)而重新结算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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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工程结算已经上报 还能修改吗,
内容审核:陈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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