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商品房拆迁赔偿,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咨询

云南商品房拆迁赔偿,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

一、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主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实施。以下是关于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详细解释:

1)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条规定了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交易和管理应遵守本法。这为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

2. 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条关于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改善居住条件的精神。

2)租赁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租赁合同也应遵循这一规定,确保租赁关系的明确和稳定。

2. 承租人在使用保障性住房时,应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根据房屋的性质使用,若因正常使用导致房屋损耗,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3. 承租人若需对房屋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应经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3)配售配租的具体管理

1. 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办法应由直辖市、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向社会公布。这确保了管理办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申请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条件通常包括:在本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等。这些条件旨在确保保障性住房能够真正惠及需要的人群。

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办法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租赁关系的合法、稳定和公平。同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也应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情况,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二、工程结算已经上报 还能修改吗

工程结算已经上报,在符合特定法律条件和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修改的。但一般情况下,结算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1)可以修改工程结算的情形及法律依据

1. 存在重大误解: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一方对结算的关键内容(如工程量、价款计算方式)有重大误解,且该误解导致结算结果与实际情况偏差较大,该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原结算并重新结算。

2. 显失公平:

-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一方利用对方处于不利境地或缺乏判断能力,导致结算结果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同样有权请求撤销原结算并重新进行。

3. 欺诈、胁迫: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分别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欺诈方和受胁迫方均有权请求撤销因欺诈或胁迫而订立的结算协议,并重新进行结算。

4. 发现新证据:

- 若在工程结算后发现新的、足以影响原结算结果准确性的证据(如未记录的额外工程量、工程变更文件等),当事人可基于这些新证据要求重新结算。

5. 原结算依据变更:

- 当工程结算所依赖的合同条款、计价标准等发生实质性变更时,双方应根据新的依据重新确定工程价款。

2)一般不能修改工程结算的情形及注意事项

1. 结算协议明确约定不可重新结算:

- 如果双方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该结算为最终结算,且不得再提出异议或要求重新结算,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则一般不能重新结算。

2. 已过撤销权行使期限:

- 对于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重新结算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若超过期限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不能再以这些理由要求重新结算。

3)实际操作建议

- 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仔细核对结算内容,确保无误后再签订结算协议。

- 如发现可能存在上述可重新结算的情形,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请求。

- 为避免后续纠纷,建议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结算的最终性和不可再生性,但同时保留因特定原因(如新证据出现)而重新结算的条款。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云南商品房拆迁赔偿标准最新

#云南商品房拆迁赔偿标准

#商品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云南商品房网签系统

#厦门商品房拆迁补偿标准

#商品房与拆迁安置房的经济指标存在多大差距

#商品房多少年拆迁2025年新规定

#云南商品房备案查询官网

#为什么拆迁安置房比商品房便宜

#云南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案例

#云南商品房拆迁赔偿标准

#云南商品房拆迁赔偿政策

#云南商品房拆迁赔偿多少

#云南房屋拆迁

#云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云南2020年拆房赔偿明细表

#云南拆迁补偿

#云南关于拆房补偿有哪些政策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

#2020年云南拆迁补偿标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云南商品房拆迁赔偿,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工程结算已经上报 还能修改吗,

内容审核:陈莹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云南商品房拆迁赔偿,配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云南 8000万 资源补偿,云南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是怎么样的?

26年01月28日
金长胜律师:云南省拆迁户,滇重楼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最新

26年01月28日
开远市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是怎样的?

26年01月28日
昆明商品房拆迁村补偿标准,云南省昆明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明细2022

26年01月28日
曲靖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云南省曲靖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明细2022

26年01月28日
云南弥勒市征收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弥勒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26年01月28日
云南政府拆迁补偿标准,云南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

26年01月28日
云南集体土地征用办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可以买卖,云南省征用农村土地补偿标准

26年01月28日
云南房屋拆迁补偿最新标准2026,昆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6年01月28日
镇雄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云南省镇雄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6年01月28日
云南农村拆迁补偿政策,征地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给老百姓钱后的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国家可以作为国有资产

26年01月28日
云南水电站拆迁政策,民法典第493条原文

26年01月28日
张琨律师:云南有拆迁户吗,动迁房 购房限制

26年01月28日
云南昆山拆迁计划,领养孩子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26年01月28日
云南拆迁赔偿标准,人社局仲裁部门巡察问题清单

26年01月28日
云南农村拆迁补偿办法,云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多少?

26年01月28日
黄钰峨律师:云南兰坪拆迁户,兰坪退役军人安置政策

26年01月28日
云南拆迁补偿相关规定2026,云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6年01月28日
拆迁赔偿标准云南文件,弃土场有什么要求

26年01月28日
云南农村房屋拆迁,拆除农村残垣断壁和危房的依据

26年01月28日
最新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6年01月28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6年01月28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6年01月28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6年01月28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6年01月28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6年01月28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6年01月28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6年01月28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6年01月28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6年01月28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