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国土局集体土地,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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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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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顾问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张海涛,1972年生,济南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顾问,在征地拆迁领域研究造诣颇深。志在为广大征地拆迁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争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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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解读

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解读如下:

1)宅基地确权的基本原则

1.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2. 一户一宅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 依法登记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宅基地确权也需经过依法登记。

2)宅基地确权的流程

1. 申请与审核:村民需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并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

2. 现场勘测与上报:乡镇政府进行现场勘测,审查合格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资料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

3. 公示与发证: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给予发证,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确权的特殊规定

1. 放弃宅基地的处理: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宅基地协议的农户,其宅基地将被依法收回。

2. 进城落户的处理: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按照自愿原则对其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部分成员迁入或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全家自愿放弃外,不得收回宅基地。

3. 非农业户口居民的处理: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4)宅基地使用的相关规定

1. 节约集约利用: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 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3. 宅基地有偿退出: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

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规定涉及宅基地的权属、确权流程、特殊规定以及使用规定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解读

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解读如下:

1)宅基地确权的基本原则

1.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2. 一户一宅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 依法登记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宅基地确权也需经过依法登记。

2)宅基地确权的流程

1. 申请与审核:村民需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并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

2. 现场勘测与上报:乡镇政府进行现场勘测,审查合格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资料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

3. 公示与发证: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给予发证,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确权的特殊规定

1. 放弃宅基地的处理: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宅基地协议的农户,其宅基地将被依法收回。

2. 进城落户的处理: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按照自愿原则对其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部分成员迁入或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全家自愿放弃外,不得收回宅基地。

3. 非农业户口居民的处理: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4)宅基地使用的相关规定

1. 节约集约利用: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 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3. 宅基地有偿退出: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

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规定涉及宅基地的权属、确权流程、特殊规定以及使用规定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建设项目水域占补平衡管理规定有哪些

建设项目水域占补平衡管理规定主要涉及水域的保护、占用与补偿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实现保护和发展“双赢”。以下是对建设项目水域占补平衡管理规定的详细分析:

1)水域保护规划及占用管理

1. 严格落实水域保护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各地具体实施方案,如《永康市水域占补平衡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水域保护规划进行,确保市域内基本水面率不减少。列入水域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的,不再另行办理占用水域占补平衡等相关报批手续。未列入水域保护规划但需占用水域的项目,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落实水域占补平衡。

2. 重要水域特别保护:对饮用水水源地、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水域、水库和县级以上行洪排涝骨干河道等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重要水域。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重要水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水域占补平衡制度

1. 新增水域储备制度:对各类工程项目新增的水域,实行储备制度。新增水域面积需定期调查并上报相关部门认定。各镇(街道、区)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结合水利工程、全域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等项目,有计划地建设水域工程,有效新增水域面积。鼓励企业、个人或社会团体建设水域工程,优先纳入储备。

2. 水域指标有偿交易:按照“占用者付费”原则,无法等效替代占用水域的项目,需通过经济手段进行水域补偿指标交易。水域指标交易指导价格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水域保护情况确定,如某地区定为每平方米600元。确需占用集体土地上水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水域占用补偿成本列入工程概算;国有土地划拨或出让项目确需占用水域的,由项目用地一级开发主体落实水域补偿措施。

3)水域保护及监管措施

1. 守住水域保护底线:各地水务局需牵头守牢基本水面率这条生态底线,在规划水平年内,基本水面率低于现状或划定标准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水域,达到标准后才可新增水域占用。

2. 推进水域占补平衡数字化管理:动态完善全市水域“一本账”“一张图”,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3. 落实河(湖)长水域保护责任:市河(湖)长制办公室需统筹落实全市水域保护等工作,定时向市级河(湖)长汇报本流域水域保护工作情况。乡、村级河(湖)长应当加强对责任水域的巡查,及时劝阻占用水域等违法行为,并履行报告职责。

4. 加强水域质量监测和评价:水务局应在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上及时更新水域相关信息,对新增水域及时进行类别划定,定期对水域面积、功能、利用状况等内容进行监测和评价。

5. 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健全水域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严厉打击和查处破坏水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将水域保护工作纳入生态建设和河(湖)长制考核评价内容,并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范围。

建设项目水域占补平衡管理规定是一个综合性的制度体系,涉及水域保护规划、占用管理、占补平衡制度、水域保护及监管措施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水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四、建设项目水域占补平衡管理规定有哪些

建设项目水域占补平衡管理规定主要涉及水域的保护、占用与补偿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实现保护和发展“双赢”。以下是对建设项目水域占补平衡管理规定的详细分析:

1)水域保护规划及占用管理

1. 严格落实水域保护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各地具体实施方案,如《永康市水域占补平衡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水域保护规划进行,确保市域内基本水面率不减少。列入水域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的,不再另行办理占用水域占补平衡等相关报批手续。未列入水域保护规划但需占用水域的项目,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落实水域占补平衡。

2. 重要水域特别保护:对饮用水水源地、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水域、水库和县级以上行洪排涝骨干河道等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重要水域。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重要水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水域占补平衡制度

1. 新增水域储备制度:对各类工程项目新增的水域,实行储备制度。新增水域面积需定期调查并上报相关部门认定。各镇(街道、区)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结合水利工程、全域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等项目,有计划地建设水域工程,有效新增水域面积。鼓励企业、个人或社会团体建设水域工程,优先纳入储备。

2. 水域指标有偿交易:按照“占用者付费”原则,无法等效替代占用水域的项目,需通过经济手段进行水域补偿指标交易。水域指标交易指导价格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水域保护情况确定,如某地区定为每平方米600元。确需占用集体土地上水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水域占用补偿成本列入工程概算;国有土地划拨或出让项目确需占用水域的,由项目用地一级开发主体落实水域补偿措施。

3)水域保护及监管措施

1. 守住水域保护底线:各地水务局需牵头守牢基本水面率这条生态底线,在规划水平年内,基本水面率低于现状或划定标准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水域,达到标准后才可新增水域占用。

2. 推进水域占补平衡数字化管理:动态完善全市水域“一本账”“一张图”,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3. 落实河(湖)长水域保护责任:市河(湖)长制办公室需统筹落实全市水域保护等工作,定时向市级河(湖)长汇报本流域水域保护工作情况。乡、村级河(湖)长应当加强对责任水域的巡查,及时劝阻占用水域等违法行为,并履行报告职责。

4. 加强水域质量监测和评价:水务局应在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上及时更新水域相关信息,对新增水域及时进行类别划定,定期对水域面积、功能、利用状况等内容进行监测和评价。

5. 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健全水域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严厉打击和查处破坏水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将水域保护工作纳入生态建设和河(湖)长制考核评价内容,并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范围。

建设项目水域占补平衡管理规定是一个综合性的制度体系,涉及水域保护规划、占用管理、占补平衡制度、水域保护及监管措施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水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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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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