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发包方是指什么,土地发包方指的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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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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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 集体土地(耕地 建设用地)征收

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师从杨在明律师,秉持“以息诉的理念做征拆”的执业理念,专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近二十年,精准掌握全国各地区补偿政策与标准,带领团队累计主办及参与案件逾两千件;具有强大的谈判技巧与综合斡旋能力,切实为被征收人争取合法权益,始终奋斗在维权一线。

集体土地发包方是指什么,土地发包方指的是谁,集体土地承包法律规定

一、土地发包方指的是谁

土地发包方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也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因此,土地发包方主要负责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承包方,并监督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二、集体土地是啥意思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的土地。这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具体解释如下:

1. 集体土地的定义与归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这里的“集体”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它们对土地拥有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

2. 集体土地的管理与经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3. 集体土地的使用形式:

- 集体土地可以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用于农业生产。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农民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用于建造住宅。自留地、自留山则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主要用于种植农作物和林木。

- 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并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集体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管理、经营和使用均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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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户消亡土地收回政策

整户消亡土地收回政策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答:

1)整户消亡的定义

“整户消亡”指的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农户家庭中所有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全部死亡或失去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导致该农户在户籍管理上不再存在。

2)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依法继承,但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继续承包。这意味着,除林地外,家庭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整户消亡时,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

- 该法还明确,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权益。整户消亡后,权利主体不存在,发包方自然有权收回土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整户消亡后,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集体有权收回土地并进行合理安排。

3)土地收回的具体情形与程序

1. 具体情形:主要包括整户自然消亡且无合法继承人,或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等。

2. 收回程序:土地收回需遵循法定程序,包括通知、协商、公示等环节。部分地方政策还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需经过民主议事程序讨论通过土地收回方案,并进行公示,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家庭成员去世收回土地 指户口本上无人 还是土地确权本上无人的算整户消亡

关于家庭成员去世收回土地的问题,核心在于判断何时构成整户消亡,以及这一判断的依据是什么。以下是详细分析:

1)整户消亡的界定

整户消亡,指的是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即该农户内没有任何成员存活。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2)判断整户消亡的依据

1. 户籍证明:整户消亡的判断,应以公安机关依法登记的户籍证明(户口本)为据。因为户籍证明是官方记录家庭成员信息的法定文件,能够准确反映农户家庭成员的生存状态。

2. 土地确权本:虽然土地确权本记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息,但它并不是判断整户消亡的直接依据。土地确权本上的信息可能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更新,因此不能单独作为判断整户消亡的依据。

3)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这一规定体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是农户,而非个人。当农户作为承包方全户消亡时,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收回承包地。

家庭成员去世收回土地的问题,关键在于判断何时构成整户消亡。而这一判断应依据公安机关依法登记的户籍证明(户口本)进行。当确认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对于问题中的“指户口本上无人还是土地确权本上无人的算整户消亡”,答案是户口本上无人即构成整户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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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是啥意思,整户消亡土地收回政策

内容审核:梁红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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