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村民名单有哪些内容,村 居 务监督评审事项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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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 居 务监督评审事项都有哪些

村务监督评审事项主要包括村务公开、财务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村干部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务的监督。具体如下:

1. 村务公开监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 村务公开应保证真实性,接受村民查询,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

2. 财务管理监督:

- 监督村集体收入的入账情况,防止隐瞒、截留或挪用。

- 审查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审批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 监督村集体资产的登记、评估、保管、使用及处置,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3. 工程项目建设监督:

- 参与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阶段监督,确保项目符合实际需求。

- 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 监督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无挪用、浪费现象。

4. 村干部行为监督:

- 监督村干部的工作作风,确保其热情接待村民、及时办理事务。

- 关注村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防止其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行为。

- 监督村干部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 其他重要事务监督:

- 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对其他涉及村民利益和村务管理的重要事务进行监督,如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发放、惠农政策的落实等。

二、村 居 务监督评审事项都有哪些

村务监督评审事项主要包括村务公开、财务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村干部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务的监督。具体如下:

1. 村务公开监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 村务公开应保证真实性,接受村民查询,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

2. 财务管理监督:

- 监督村集体收入的入账情况,防止隐瞒、截留或挪用。

- 审查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审批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 监督村集体资产的登记、评估、保管、使用及处置,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3. 工程项目建设监督:

- 参与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阶段监督,确保项目符合实际需求。

- 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 监督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无挪用、浪费现象。

4. 村干部行为监督:

- 监督村干部的工作作风,确保其热情接待村民、及时办理事务。

- 关注村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防止其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行为。

- 监督村干部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 其他重要事务监督:

- 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对其他涉及村民利益和村务管理的重要事务进行监督,如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发放、惠农政策的落实等。

三、村干部十类违规行为

村干部的十类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贪污贿赂类

1. 贪污公款: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集体资金、政府下拨的专项资金等公共财物,如私自截留扶贫资金、侵吞土地征收补偿款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构成贪污罪。

2. 受贿索贿:在工程招标、土地转让等事项中,村干部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构成受贿罪。

2)挪用资金类

1. 挪用公款:村干部将公款挪作私用,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如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构成挪用资金罪。

3)滥用职权类

1. 违规发包集体资源: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擅自将村集体的土地、山林等资源发包给他人,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拍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可能构成滥用职权。

2. 违规干预基层选举:采用暴力、威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当选无效,并应依法处理。

4)侵犯村民权益类

1. 侵犯村民财产权:随意处置村民个人合法财产,或在拆迁、征地过程中不按规定给予合理补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侵犯村民财产权。

2. 侵犯村民人身权利:对村民进行殴打、非法拘禁等侵害村民人身自由和安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非法拘禁罪或故意伤害罪。

5)破坏选举类

1. 破坏选举公正性:在村庄选举过程中,以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公正性,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至十类可归纳为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涉黑涉恶、村务不公开或假公开、违反土地管理或环境保护法规等,这些行为均损害村庄和村民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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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利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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