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大型集体维权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曾办理过多起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案件,具备极强的法律纠纷解决能力。
村里的机动地承包费归村集体所有。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村里的机动地属于村集体所有。2)机动地的承包费是作为村集体经济的收入,应用于村集体的公共事业建设、村民福利等方面。村民通过承包机动地并支付承包费,实际上是对村集体资源的使用权进行购买。3)这笔承包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并接受村民的监督。一般来说,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负责收取和管理这笔费用,确保其用于村集体的公益事业和发展。村里的机动地承包费归村集体所有,并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和使用。
小产权和集体产权不一样,二者在法律性质、产权证明、法律保护及风险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一、法律性质不同
1. 集体产权:
- 集体产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房屋等资产享有的权利,这种产权基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而存在,具有共有和不可分割的特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2. 小产权:
-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一种房产。这种房产在法律上并不被认可为合法的产权形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小产权房的建设往往违反了这一规定。
二、产权证明不同
1. 集体产权:
- 集体产权通常伴有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如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这些证明文件是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产权的法律凭证。
2. 小产权:
- 小产权房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明,其买卖、转让等行为在法律上不受保护。
三、法律保护及风险不同
1. 集体产权:
- 集体产权作为合法合规的产权形式,其权益受法律全面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可以依法行使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2. 小产权:
- 由于小产权房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明,其买卖、转让等行为在法律上不受保护。购买小产权房可能面临无法办理房产证、无法享受正常的银行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无法落户等问题。如果小产权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还可能面临被拆除的风险,导致购房者的经济损失。
“村改居”后宅基地的归属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实际情况来确定,通常仍为集体所有,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变为国有。
一、“村改居”与宅基地性质的一般规定
1. “村改居”的定义:“村改居”是指农村户口改为居民户口,同时村委会改为居委会或社区委员会的行为。这种管理方式的改变,并不当然改变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性质。
2. 宅基地性质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表明,在“村改居”前,宅基地在性质上明确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村改居”对宅基地性质的影响
1. 一般仍为集体所有:
- 管理方式变化不改变权属:在多数“村改居”的情况下,虽然村庄转变为社区,村民身份转变为居民身份,但宅基地的所有权性质在没有特殊规定和操作时,依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是因为宅基地制度是基于农村集体所有制建立的,“村改居”只是一种管理体制和居民身份的变化,不涉及土地权属性质的直接转变。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 可能变为国有的情形:
- 土地征收:如果在“村改居”过程中,政府依法对原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实施了征收程序,那么宅基地的性质就会转变为国有土地。征收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安置。一旦完成征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原宅基地使用权人需按照新的规定使用土地。
- 特殊政策规定:个别地区基于特定的城市发展规划和政策安排,可能会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在“村改居”后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统一收归国有。但这种情况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支撑,并且也要保障原宅基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化
1. 使用权变化的一般情况:在“村改居”后,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人因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如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根据相关政策,宅基地使用权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如需要交回发包方或待房屋自然倒塌后由村集体收回使用权。
2. 使用权不变的特殊情况:如果农村家庭户口中并未全部迁入城市,仍留有一人或以上户口在村庄,则不会影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不动产权利类型主要包括以下8类:
一、所有权
- 定义与法律依据: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这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等。
1. 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权利,不得非法转让、出让等。
2.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利人对其依法建造或购买的建筑物、构筑物享有的全面支配权。
3. 森林、林木所有权: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
- 定义: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农户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享有的权利(《民法典》及相关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
2. 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
3. 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4. 海域使用权: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排他性的使用权(相关法律法规如《海域使用管理法》)。
5. 地役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三、担保物权
- 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四、居住权
- 定义与法律依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三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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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小产权和集体产权一样吗,村改居后宅基地归谁管
内容审核: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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