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从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杨在明,从事征拆业务多年。擅长解决群体性征迁纠纷,承办过多起数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征拆案件,具有丰富的征拆业务实战经验。在检察院学习期间,撰写了多篇专业文章并参与省级法学会的课题研究,对刑事案件也有独到的见解和思路,曾办理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计入资产。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只要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就可以作为资产出资,从而计入资产。
2.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了某些财产不得抵押,其中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因此,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说,如果是属于这些范畴的,那么可能无法计入资产,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
3. 另外,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主要针对的是城市房地产,但其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情况,也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计入资产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计入资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判断。
国有资产是否可以抵押担保,取决于该资产的具体性质和法律规定。
1)可以抵押的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抵押。这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生产设备等。因此,如果国有资产属于这些范畴,并且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那么这些国有资产是可以抵押担保的。
2)不可以抵押的国有资产也有一些国有资产是不能抵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果国有资产属于这些类别,那么它们是不能被抵押的。
国有资产是否可以抵押担保,需要根据资产的具体性质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在具体操作中,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合法合规。
民法典房产有抵押可以过户吗
有抵押的房产可以过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这意味着,即使房产存在抵押,仍然可以进行过户操作。当然,这一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2)过户流程一般如下:1. 抵押房产过户通常是抵押人和业主协商到银行,出具双方关于房屋产权变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2. 银行同意变更后,会将借款人由卖方变更为买方,并由银行出具证明,注明变更事项、变更理由以及同意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向银行借出房产证。
3. 如果银行不同意变更,双方则只能就达成的产权变更协议到公证处公证。待付清银行贷款后从银行取出房产证,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凭公证协议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也可以找担保公司担保,把余款付清后取出房产证。
3)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抵押的房产在遵循一定法律程序和规定的前提下,是可以进行过户的。
民法典中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吗
土地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不得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因此,民法典中土地所有权不可以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可以抵押,法律对可以抵押的财产有明确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除了土地所有权外,还有其他一些财产也是禁止抵押的,如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民法典中土地所有权是禁止抵押的,这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的稳定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需要融资或其他经济行为,可以考虑其他合法的抵押方式或融资渠道。
民法典房产有抵押可以过户吗
有抵押的房产可以过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这意味着,即使房产存在抵押,仍然可以进行过户操作。当然,这一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2)过户流程一般如下:1. 抵押房产过户通常是抵押人和业主协商到银行,出具双方关于房屋产权变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2. 银行同意变更后,会将借款人由卖方变更为买方,并由银行出具证明,注明变更事项、变更理由以及同意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向银行借出房产证。
3. 如果银行不同意变更,双方则只能就达成的产权变更协议到公证处公证。待付清银行贷款后从银行取出房产证,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凭公证协议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也可以找担保公司担保,把余款付清后取出房产证。
3)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抵押的房产在遵循一定法律程序和规定的前提下,是可以进行过户的。
民法典中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吗
土地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不得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因此,民法典中土地所有权不可以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可以抵押,法律对可以抵押的财产有明确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除了土地所有权外,还有其他一些财产也是禁止抵押的,如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民法典中土地所有权是禁止抵押的,这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的稳定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需要融资或其他经济行为,可以考虑其他合法的抵押方式或融资渠道。
农村宅基地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若以政府的名义申请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一个人的,那么该宅基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无法拥有所有权,仅可享有使用权。2)若以家庭的名义申请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夫妻两个人的,那么该宅基地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农村宅基地的权属问题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以及申请宅基地的名义进行判断。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法律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集体土地不能卖给非本村人,这一规定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法律限制以及集体土地流转的特定要求上。
1)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法律限制1. 土地所有权不可转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意味着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进一步强调了土地所有权的不可转让性。
2.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定限制
- 宅基地作为集体土地的一种,其使用权受到特定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和转让需遵循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表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并非无限制,而是需遵循特定的法律规范。
2)集体土地流转的特定要求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
- 该条款还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表明集体土地的流转需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决策程序。
2. 宅基地流转的身份限制
- 宅基地流转通常受到身份限制,即一般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这一限制旨在保护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外部资本的非法侵入,从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
-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宅基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只能在本村符合条件的村民之间转让。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受让方必须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且没有宅基地的本村村民。
3)违法转让集体土地的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将集体土地卖给非本村人的行为,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其合同往往被认定为无效。
2. 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因此,在集体土地违法转让的情况下,卖方需退还购房款,买方则需归还土地,并根据过错情况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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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民法典中国有资产是否可以抵押担保,农村宅基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依据是什么
内容审核:王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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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