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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主要涉及设施农业用地的定义、分类、使用原则、规模控制、申请与管理流程等方面。以下是对该通知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设施农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具体分为:
1.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涵盖作物生产及其服务设施,如温室、大棚、看护房等。
2.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其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
二、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原则
1. 用地性质: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则需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2. 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时,必须恢复原用途;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占补平衡。
三、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控制
1. 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2. 具体规模限制包括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用地的最大面积限制,如作物种植附属设施用地比例一般不超过15%。
四、设施农业用地的申请与管理流程
1. 申请流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需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
2. 管理职责: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国家、省级部门负责技术监管。
建大棚的地主要属于设施农用地。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设施农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类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大棚,无论是简易的还是高科技的温室大棚,因其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均被归类为设施农用地中的生产设施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要求
1. 合规选址与规划:大棚的建设需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合理选址,确保不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要求。
2. 土地用途不可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应严格限制在农业生产范围内,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如将大棚改作商业或居住用途,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3.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限制:大棚的附属设施用地,如存储、加工、检验检疫等,也有相应的规模限制,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 审批与备案:根据相关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经营者需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过审核备案后,方可获得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权。
三、法律责任与后果
对于违反规定进行非农化建设或“大棚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恢复原状、罚款甚至拆除违法建筑等措施。
建大棚的地主要属于设施农用地。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设施农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类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大棚,无论是简易的还是高科技的温室大棚,因其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均被归类为设施农用地中的生产设施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要求
1. 合规选址与规划:大棚的建设需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合理选址,确保不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要求。
2. 土地用途不可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应严格限制在农业生产范围内,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如将大棚改作商业或居住用途,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3.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限制:大棚的附属设施用地,如存储、加工、检验检疫等,也有相应的规模限制,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 审批与备案:根据相关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经营者需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过审核备案后,方可获得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权。
三、法律责任与后果
对于违反规定进行非农化建设或“大棚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恢复原状、罚款甚至拆除违法建筑等措施。
农业农村部并未直接发布2020年3号令《农用设施用地管理办法》,但设施农用地管理通常遵循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以下结合一般性的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对农用设施用地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设施农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1. 定义: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2. 分类:
- 生产设施用地:如温室、畜禽舍、水产养殖池塘等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
- 附属设施用地:如检验检疫监测、废弃物收集处理等设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
- 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
二、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原则
1. 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
2. 节约集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土地资源,确保设施农用地建设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
3. 保护耕地: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设施农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三、设施农用地的用地规模与程序
1. 用地规模: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10%以内,具体根据作物种植或畜禽水产养殖类型确定,且有一定上限,如最多不超过10亩或15亩。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则根据种植面积等因素综合确定。
2. 用地程序:
- 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业经营者需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后,签订用地协议,明确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及土地复垦要求等内容。
- 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定期汇总情况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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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建大棚的地属于什么用地,建大棚的地属于什么用地
内容审核:付红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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