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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主要涉及设施农业用地的定义、分类、使用原则、规模控制、申请与管理流程等方面。以下是对该通知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设施农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具体分为:
1.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涵盖作物生产及其服务设施,如温室、大棚、看护房等。
2.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其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
二、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原则
1. 用地性质: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则需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2. 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时,必须恢复原用途;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占补平衡。
三、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控制
1. 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2. 具体规模限制包括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用地的最大面积限制,如作物种植附属设施用地比例一般不超过15%。
四、设施农业用地的申请与管理流程
1. 申请流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需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
2. 管理职责: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国家、省级部门负责技术监管。
建大棚的地主要属于设施农用地。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设施农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类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大棚,无论是简易的还是高科技的温室大棚,因其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均被归类为设施农用地中的生产设施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要求
1. 合规选址与规划:大棚的建设需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合理选址,确保不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要求。
2. 土地用途不可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应严格限制在农业生产范围内,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如将大棚改作商业或居住用途,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3.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限制:大棚的附属设施用地,如存储、加工、检验检疫等,也有相应的规模限制,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 审批与备案:根据相关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经营者需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过审核备案后,方可获得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权。
三、法律责任与后果
对于违反规定进行非农化建设或“大棚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恢复原状、罚款甚至拆除违法建筑等措施。
建大棚的地主要属于设施农用地。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设施农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类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大棚,无论是简易的还是高科技的温室大棚,因其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均被归类为设施农用地中的生产设施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要求
1. 合规选址与规划:大棚的建设需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合理选址,确保不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要求。
2. 土地用途不可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应严格限制在农业生产范围内,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如将大棚改作商业或居住用途,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3.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限制:大棚的附属设施用地,如存储、加工、检验检疫等,也有相应的规模限制,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 审批与备案:根据相关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经营者需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过审核备案后,方可获得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权。
三、法律责任与后果
对于违反规定进行非农化建设或“大棚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恢复原状、罚款甚至拆除违法建筑等措施。
农业农村部并未直接发布2020年3号令《农用设施用地管理办法》,但设施农用地管理通常遵循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以下结合一般性的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对农用设施用地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设施农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1. 定义: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2. 分类:
- 生产设施用地:如温室、畜禽舍、水产养殖池塘等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
- 附属设施用地:如检验检疫监测、废弃物收集处理等设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
- 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
二、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原则
1. 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
2. 节约集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土地资源,确保设施农用地建设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
3. 保护耕地: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设施农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三、设施农用地的用地规模与程序
1. 用地规模: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10%以内,具体根据作物种植或畜禽水产养殖类型确定,且有一定上限,如最多不超过10亩或15亩。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则根据种植面积等因素综合确定。
2. 用地程序:
- 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业经营者需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后,签订用地协议,明确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及土地复垦要求等内容。
- 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定期汇总情况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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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建大棚的地属于什么用地,建大棚的地属于什么用地
内容审核:付红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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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