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在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拿房票(即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拿现金(即选择货币补偿)。这一选择权明确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中。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拿房票)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这种方式适合那些希望保留房产,或者认为所在地房屋有升值空间的被征收人。
2)选择货币补偿(拿现金)另一方面,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他们可以直接获得现金补偿,用于其他用途,如购买其他地方的房屋或进行投资。这种方式适合那些需要现金流,或者想在更广泛区域内选择新住所的被征收人。
选择拿房票还是拿现金,取决于被征收人的具体需求和偏好。在做决定时,被征收人应综合考虑自身经济状况、未来居住需求、房地产市场趋势等因素。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应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安置房需要缴纳维修金。
1)关于安置房维修金的承担拆迁安置房的维修基金由拆迁安置房所有人承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因此,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2)关于维修金的缴纳标准房屋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各地的征收标准可能略有不同,具体可咨询项目开发商或房管部门。
安置房是需要缴纳维修金的,缴纳主体为安置房所有人,缴纳标准则根据地方政策有所不同。
拆迁安置房的土地出让金,在一般情况下,由受让方承担。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意味着,如果拆迁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当该房产被转让时,受让方需要承担土地出让金的缴纳责任。2)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这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出让金的缴纳责任方。如果是被拆迁人办理拆迁安置房土地证,则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除非进行转让交易。具体的土地出让金数额会根据相关法规和评估结果来确定。
拆迁安置房的土地出让金一般由受让方承担,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回迁安置房业主卖房时土地出让金的缴纳问题,主要取决于土地性质及当地政策,具体分析如下:
一、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情况
1. 补交必要性:若回迁安置房所占土地为划拨性质,业主在卖房时,通常需补交土地出让金。这是因为划拨土地是政府无偿提供的,房屋上市交易时,需将土地性质从划拨转为出让,以赋予房屋完整产权和自由交易能力。
2. 缴纳主体: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责任可由原业主承担,也可由买方在购房时缴纳,具体取决于当地政策规定和双方协商结果。
二、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情况
1. 无需补交:若回迁安置房所占土地本身就是出让性质,意味着开发商在获取土地时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因此,业主在卖房时,一般无需再次补交土地出让金。
2. 正常交易:此类回迁安置房可正常进行产权登记和交易流转,与普通商品房无异。
三、地区政策差异与操作建议
1. 政策差异:由于各地具体政策和标准存在差异,建议业主和买方在交易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咨询,以获取准确信息和指导。
2. 操作建议:在交易前,务必核实房产所占土地性质及当地政策要求;如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确保资金安全合规;对于不确定或存在争议的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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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安置房是否需要缴纳维修金,拆迁安置房的土地出让金由谁负担
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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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