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农村拆迁补偿,民法典 中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继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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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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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不动产征收 行政诉讼业务领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案件

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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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 中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继承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规定,主要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继承条件及特殊情形展开。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1. 用益物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属于用益物权。这意味着承包方依法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 家庭承包为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常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而非个人。因此,在继承问题上,需考虑承包主体的特殊性。

二、继承条件与规则

1. 户内成员继承:在承包期内,若承包户内成员部分死亡,由于承包主体是农户家庭,其他家庭成员可继续承包经营该土地,不发生继承问题。

2. 特殊情形下的继承:

- 承包户成员全部死亡:若承包户的成员全部死亡,承包经营权消灭,土地由发包方收回重新分配,不存在继承人继承承包经营权的情况。

-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若继承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能无法直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可以继承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产生的收益,如农作物、果实等。

三、相关财产权益的继承

1. 地上附着物:农村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作为承包方的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

2. 土地补偿款:若因土地被征收等原因获得补偿款,该补偿款也属于承包方的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

四、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及性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财产权益的继承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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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家的宅基地不会红线也不会黄线为什么村委会不批

自家宅基地未获村委会批准,即使不在红线黄线范围内,也可能存在其他原因。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1. 了解不批准的具体原因:

- 规划不符:尽管地块不在红线黄线范围内,但可能仍不符合村庄的整体规划或宅基地使用规划,如被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等。

- 指标限制:村庄每年的宅基地分配指标有限,若指标已用完,则即使符合条件也可能无法获批。

- 资格问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已有住房且面积达到规定标准,再次申请通常不会被批准。

- 存在纠纷:地块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纠纷,如与邻居的土地边界不清等。

2. 与村委会沟通协商:

- 主动询问:第一时间与村委会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询问不批准的具体原因。

- 提供补充材料:根据了解到的原因,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来解决问题,如补齐申请资料或提供合理的选址建议。

3. 寻求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帮助:

- 乡镇政府: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请求其介入调查并作出处理。

- 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可向其咨询政策法规并寻求帮助。

4. 法律途径解决:

- 行政复议:若认为村委会的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或未得到及时回应的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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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自家的宅基地不会红线也不会黄线为什么村委会不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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