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腾退新政策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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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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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法律功底扎实,执业态度严谨,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九百余件,包括公房、私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承租房屋拆迁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像一位斗士一样使用法律的武器,应当知道如何调和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间的关系。

农村腾退新政策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办法,村民自主腾退

一、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办法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具体审批管理办法如下:

1)审批原则与条件

1. 严格实施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的审批需严格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2. 一户一宅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此原则在审批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3. 具体审批条件:

- 无住房家庭;

- 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

- 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

- 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

- 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扩)建;

- 迁入农业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住房;

- 其他符合当地规定的特殊情形。

2)审批流程

1. 申请与公示: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进入下一步审核。

2. 乡(镇)审核与县级批准: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 批后公布与实地丈量: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并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4. 建成后的检查: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3)管理与监督

1. 宅基地管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确保“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2. 动态巡查与监管: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

3.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制定激励措施,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通过明确的审批原则、条件、流程以及后续的管理与监督措施,确保了农村宅基地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二、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复垦的规定

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复垦的规定主要涉及复垦的补偿标准、复垦程序以及相关政策。具体来说:

1)复垦补偿标准

农村宅基地复垦的补偿标准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征收宅基地的,会给予土地补偿费。补偿费用一般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来计算,具体倍数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安置补助费:对于因宅基地被征收而需要安置的农户,政府会给予安置补助费,以帮助他们重新安置。

3. 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政府会按照当地政府的补偿办法给予等价补偿。补偿标准通常根据房屋的结构、面积、材质等因素来确定。

4. 其他补偿:如异地安置费、搬迁费等,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2)复垦程序

农村宅基地复垦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与审查:农户向当地政府提出宅基地复垦申请,政府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复垦条件。

2. 测绘与评估:政府会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复垦的宅基地进行测绘和评估,确定复垦面积和补偿标准。

3. 签订协议:政府与农户签订宅基地复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实施复垦:农户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宅基地交付给政府进行复垦。

5. 验收与补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复垦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向农户支付补偿款。

3)相关政策

以重庆市为例,重庆市政府出台了具体的农村宅基地复垦政策,包括复垦条件、补偿标准、复垦程序等。其中,复垦条件包括申请复垦的宅基地必须在集镇、城镇规划区外,且不影响复垦后土地的管护利用等;补偿标准则根据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和地票交易情况来确定;复垦程序则包括农户申报、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区国土局审查等步骤。

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复垦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补偿标准、复垦程序以及相关政策等。农户在申请宅基地复垦时,应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规定,并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和操作。

三、农村旧房子翻新改造政策

农村旧房子翻新改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危房改造执行“三最两就”原则

“三最”指的是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两就”则是采取就地、就近重建翻建的改造方式。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危房等级和农户贫困状况而定。

2)翻新改造条件

1. 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 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任意一种类型;

3. 翻盖之后的宅基面积不能超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房屋高度也不能超过规定标准;

4. 不能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即一户人家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建房。

3)不得申请宅基地翻新改建的情形

1. 已建有安全住房的;

2. 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

3. 无居住房屋的;

4. 不属于村中供养的五保户、贫困户以及残疾家庭等的,就算住的危房也不能申请危房改造;

5. 在农村有其它房子的情况下也不能申请危房改造。

4)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同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农村旧房子翻新改造政策旨在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同时遵循一户一宅、面积控制等原则。在具体实施操作之前,建议事先了解当地对于宅基地的政策,根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规定建房。

四、无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文件依据

无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主要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及特定条件下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具体分析如下:

1.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 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设: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无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符合特定条件的住宅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在此前提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住宅用地,不涉及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除外,需按第四十四条办理审批手续)。

2. 特定条件下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 选址意见书替代情形: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此情形下未要求必须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需取得选址意见书作为用地审批的前置条件。

3. 不占用农用地且符合规划的建设:

- 非农用地建设:若建设活动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如仅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且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可能无需单独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需注意,此类情形仍需满足其他法定审批条件(如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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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复垦的规定,农村旧房子翻新改造政策

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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