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功底扎实,执业态度严谨,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九百余件,包括公房、私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承租房屋拆迁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像一位斗士一样使用法律的武器,应当知道如何调和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间的关系。
拆迁安置房可以写未成年孩子的名字,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经过相关程序。
1)条件与要求1. 未成年孩子必须具备户籍和身份证号,这是拥有属于自己名下住房的基本前提。
2. 由于未成年人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需要其合法监护人(如父母)代替孩子签字办理相关手续。监护人需要进行监护公证与房产份额公证,以确保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如果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希望将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孩子,且孩子并非原拆迁户家庭成员,那么这一行为可能被视为赠与。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程序与步骤1. 监护人应首先向当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监护公证和房产份额公证。公证过程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拆迁安置协议等。
2. 公证完成后,监护人需携带公证书、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到房管局核税缴税,并办理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此过程中,需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房管局在审核无误后,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将拆迁安置房的产权人变更为未成年孩子的名字。此时,孩子将成为该房产的合法所有者。
拆迁安置房可以写未成年孩子的名字,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经过严格的程序。在整个过程中,监护人的角色至关重要,需确保所有步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拆迁补偿费不能作为土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拆迁补偿费的性质拆迁补偿费是政府或相关部门因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等不动产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其本质是对土地或房屋使用权丧失的补偿,并非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应税行为中支付的款项。因此,拆迁补偿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存在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就无法作为土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2)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的规定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通常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这些支出必须与生产经营相关,并符合规定的抵扣条件。而拆迁补偿费由于不符合上述购进应税项目的条件,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也就无法作为土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3)拆迁补偿费在土地增值税中的处理虽然拆迁补偿费不能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在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清算过程中,拆迁补偿费是可以依法扣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这其中包括了拆迁补偿费。但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补偿费的扣除必须满足实际发生、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等条件,并合理选择直接扣除或分摊扣除方式。
style":""}父母出资买的房子,写的儿子和媳妇的名字,能否要回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从不同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1. 赠与合同的撤销
- 若父母明确表示将房产赠与儿子和媳妇,并已完成产权登记,则赠与行为通常视为完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若受赠人(儿子和媳妇)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赠与人(父母)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赠与并收回房屋。
2. 借名买房的认定
- 如果父母与儿子、媳妇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即父母实际出资,仅借用儿子、媳妇的名义购房,那么房屋的真实权利人是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父母可以通过提供出资证明、双方关于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或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借名买房的事实,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3. 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若赠与后赠与人(父母)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虽然这不一定能直接要回已过户的房屋,但父母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尝试解决。
style":""}无权处分在民法典中的规定主要涉及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
1)无权处分的定义与情形无权处分指的是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这包括两种主要情形:
1. 无所有权,例如将他人之物出卖或出租。
2. 处分权受到限制,如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抵押物的处分。
2)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是待定的,具体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或行为人是否取得处分权。若被代理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有效;否则,行为无效。相对人有权在催告后的一定期限内要求被代理人追认,若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在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表见代理与无权处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涉及表见代理,即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与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在此情形下,该代理行为被视为有效。这与无权处分有相似之处,但表见代理更侧重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确保交易的稳定性与安全性。
4)无权处分的特殊规定在涉及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无权处分而受影响。这意味着即使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买卖合同仍然有效。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与公平,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
无权处分在民法典中的规定主要涉及行为的效力待定、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以及表见代理等情形。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无权处分法律制度的基础,旨在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合法性与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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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费能否作为土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父母出资买的房子 写的儿子和媳妇的名字 能不能要回
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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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