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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名单有临淄大道以南、区财政局和静心花园生活区以北、齐都新星生活区以西、稷下路以东。临淄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四、第五项的规定,以临政房征字[2022]1号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批准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闻韶街道齐都药业棚户区改造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和《闻韶街道齐都药业棚户区改造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闻韶街道齐都药业棚户区改造及旧城区改建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临淄大道以南、区财政局和静心花园生活区以北、齐都新星生活区以西、稷下路以东。
三、征收以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房屋征收部门: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淄区人民政府闻韶街道办事处。
六、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七、《闻韶街道齐都药业棚户区改造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和《闻韶街道齐都药业棚户区改造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八、临淄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闻韶街道齐都药业棚户区改造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和《闻韶街道齐都药业棚户区改造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征收人如对上述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1、一期包括前大王村、后大王村,计划安置地为柳泉北路以西,工业街以南,郭家西路两侧,郭家北路以北,目前改造项目正在进行当中,正在办理土地手续。
2、二期包括东营村、巴王村、邢里村,改造项目尚未立项,具体立项时间将根据上级政策规划和实际情况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淄博马上要拆迁的地方的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
非住宅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9.5元;
2、临时安置补偿费:
办公用房每平方米补偿18.9元;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办公用房每平方米补偿30.45元;
4、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一次性补助6600元。
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原则:
1、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补偿标准;
2、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
3、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补偿能够满足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和生活需求;
4、公平公正透明原则:
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5、市场调节原则:
参考市场房价、地价等因素,使补偿标准接近市场价值。
综上所述,淄博即将拆迁地区的补偿政策包括四项标准:
非住宅用地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每平方米19.5元,办公用房临时安置补偿费每平方米18.9元,办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每平方米30.45元,以及一次性搬迁补助费6600元,旨在确保受影响居民和企业得到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阅读全文】
(淄博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办法。
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实施拆迁,按规定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同被拆除房屋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处理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合做好房屋拆迁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必须向市或者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拆迁建设开工手续。
第六条拆迁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项目,向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七)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八)委托拆迁协议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予以公告。
同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
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城市房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
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被拆迁人公布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分析:
1、一期包括前大王村、后大王村,计划安置地为柳泉北路以西,工业街以南,郭家西路两侧,郭家北路以北,目前改造项目正在进行当中,正在办理土地手续。
2、二期包括东营村、巴王村、邢里村,改造项目尚未立项,具体立项时间将根据上级政策规划和实际情况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
被拆房屋的补偿费或者重置费,按照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搬迁周转补偿费,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每月给予的补贴;
奖励性的补偿费,一般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因积极配合房屋拆迁或者主动放弃拆迁可享受的一些权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1、临淄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临淄区房屋拆迁公告
3、临淄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4、临淄拆迁补偿标准
5、临淄拆迁计划
6、临淄区拆迁办
7、2021年淄博临淄规划拆迁
8、临淄区有要拆迁的地方吗
9、临淄区征地公告
10、2020年临淄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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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临淄区房屋拆迁,淄博张店最新拆迁计划
内容审核:梁红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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