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行政限制,房屋拆迁中行政裁决不予受理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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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擅长处理大型集体维权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曾办理过多起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案件,具备极强的法律纠纷解决能力。

房屋拆迁行政限制,房屋拆迁中行政裁决不予受理情形有哪些?

一、房屋拆迁中行政裁决不予受理情形有哪些?

在房屋拆迁中,行政裁决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这通常涉及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这类情形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非行政复议。

二、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如果行政裁决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此时,应告知申请人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三、重复申请或已提起诉讼

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为避免重复处理,同一申请不得向多个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同一主体、同一事实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一进行申请。

四、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不齐全、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等。

综上所述,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行政裁决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重复申请或已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当事人应仔细了解法律法规,确保申请符合受理条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二、房屋拆迁裁决的步骤是什么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房屋拆迁部门不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情形包括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等。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房屋拆迁裁决

法律分析: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什么情形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房屋拆迁部门不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情形

法律分析:

申请房屋拆迁的裁决程序是:

第一,申请。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

第二,审理。

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

第三,文书送达。

送达裁决文书;

第四,执行。

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方案认真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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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行政限制,什么情形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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