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拆迁中空挂户的补偿与安置问题,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知识整理的回答:
一、空挂户的定义与特性
空挂户,通常指的是户口落在某个住址,但落户人实际并不居住在该住址的情况。这类户口的持有人并不在住址内生活。
二、空挂户在拆迁补偿中的地位
一般原则:空挂户口在拆迁时一般不能取得拆迁补偿款。因为征地拆迁补偿款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应当分配给集体内的所有成员,而空挂户已失去该村的村民资格。
特殊情况:只有当空挂户在征收公告发布时已经取得被征收地户口,才可能享有征收补偿。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
三、农村拆迁与户口迁移的关系
在农村拆迁中,即使户口已经迁出,仍有可能获得补偿款。这是因为农村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继承后,房屋的产权属于被继承人。因此,无论户口在哪里,被继承人都可以得到对房屋的拆迁补偿。
四、法律依据
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综上所述,空挂户在拆迁补偿中的权益相对有限,一般无法获得补偿。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征收公告发布时已经取得被征收地户口,或者涉及房屋继承等情形,空挂户仍有可能享有一定的补偿权益。
法律分析:
农村空挂户人员拆迁不能得到补偿。
所谓空挂户,是指只有户口在其住址,而落户人实际却不居住在这一住址的现象。
真正的空挂户,由于落户人基于某种便利的需要而将户口迁入,但实际并不跟落户的集体经济组织产生实际关系。
因此,遇到征地拆迁,这些空挂户是不能获得补偿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征收补偿按照户口来补偿的话,“空挂户”依其户口属性,可以获得补偿,但由于“空挂户”既没有房屋,也没有耕地上的经济作物等,因此获得补偿的空间较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空挂户能享受户口所在地的拆迁安置,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农村空挂户人员拆迁不能得到补偿。
所谓空挂户,是指只有户口在其住址,而落户人实际却不居住在这一住址的现象。
真正的空挂户,由于落户人基于某种便利的需要而将户口迁入,但实际并不跟落户的集体经济组织产生实际关系。
因此,遇到征地拆迁,这些空挂户是不能获得补偿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长期不在农村居住变成空挂户一般仍可以获得土地补偿。
空挂户是指户口在其住址而落户人实际却不居住在这一住址的现象,农村的“空挂户”大多泛指出嫁女,户口在本地或户口虽迁出但丧偶、离婚将户口又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出嫁女,应当获得土地补偿,具体根据拆迁项目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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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空户口,农村空挂户拆迁能得到补偿吗
内容审核:张心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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