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过失损坏他人财物,赔偿标准是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是其本身的价值。被损害的财产完全毁损、灭失的,按照该财产当时在市场上对应的价格标准,按全价计算。
强拆房屋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据强拆时房屋的价值和房屋内物品价值进行赔偿,就赔偿产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一、违法强拆属于故意毁坏财物吗
强拆未履行法定程序的能告故意毁坏财物,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强拆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强拆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强拆过程中造成的财产损坏如何要求赔偿
强拆房屋时,如果是合法强拆的,造成合法建筑部分损坏的,由强拆部门给予赔偿。
如果非法强拆的,由强拆部门给予赔偿,包括被强拆的房屋和损坏房屋的补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非法强拆不仅造成了“被征收人”财物的毁损,也给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形象严重抹黑,有些在地区甚至全国都造成了恶劣影响。
由此可见非法执行强拆者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强拆的组织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中公务人员同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按其触犯的刑律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
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
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出台。
无一例外新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法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底层被拆迁户又多了一层法律保护的外衣,实际情况真的如此吗?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如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给予强制执行的拆迁案件均应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如构成犯罪应予以刑事立案。
作为公民的居住用房或商业用房,不仅自身价值较高而且还承担着多重社会属性,居者有其屋是社会稳定的有利保障。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采取暴力的手段对房屋进行拆迁的,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数额达到较大的,就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强拆房屋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据强拆时房屋的价值和房屋内物品价值进行赔偿,就赔偿产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一、违法强拆属于故意毁坏财物吗
强拆未履行法定程序的能告故意毁坏财物,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强拆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强拆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强拆过程中造成的财产损坏如何要求赔偿
强拆房屋时,如果是合法强拆的,造成合法建筑部分损坏的,由强拆部门给予赔偿。
如果非法强拆的,由强拆部门给予赔偿,包括被强拆的房屋和损坏房屋的补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强拆物品损失赔偿如下:
请求赔偿时如行政机关未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被拆迁人签字确认,致使被拆迁人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的,对于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综合酌定受损物品的价值,一般为被拆迁人主张的受损物品合理价值的60%。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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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乌鲁木齐拆迁信息公示网,强拆可以毁坏财物吗
内容审核:王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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