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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了276万买了一套别墅,后来因工作去了外地,房子一直空着,去住时却发现房子早已被他人独占。那些人还声称这是他们自己“买来”的,现实版“鬼打墙”,究竟发生了什么?
2013年,浙江商人王先生(化名)怀着激动的心情来到了自己已经阔别二十年的地方,刚走到门口,却发现这里跟他当年走的时候已经大不一样了。
房子看起来已经重新装修过了,临近傍晚,窗口也隐约有灯光冒出来。王先生顿感不妙,莫不是家里进了小偷?
可仔细想想也不对,房子里早就没什么东西可偷得了,带着疑惑,王先生敲开了房子的门。
开门的是一个男子,看样子正在吃饭,他带着询问的目光看向王先生。王先生心下疑虑:“你怎么在我的房子里?”
“你的房子?没搞错吧,这我自己买的,什么时候成你的房子了?”男子觉得莫名其妙,说完就把门关上了。
此时王先生心里有了个大概,于是他赶紧去看了剩余的五套,果然,六套中有四套早已有人居住。
带着不解和愤怒,王先生找到了当年买房子的房地产公司,对方却回应早就卖给别人了,话说的理所当然。
王先生无法接受眼前的现实,他感到愤怒和失望交加。原来,房地产公司早已将这些房子以次价转手出售给了他人。
王先生深感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决定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那么为什么房地产公司能够肆无忌惮地将王先生的房子转手卖给其他人呢?事情还要从二十年前说起......
1993年,王先生满怀雄心壮志地来到上海,希望能在这座繁华的城市闯出一片天地。
当时的上海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房地产市场火爆,王先生看准了良机,花费了276万购买了六套别墅。
然而,由于当时工作繁忙,他只完成了两套房产的过户手续,对于其他四套,他竟然把它们忘得一干二净。
种种原因下,其中四套房子没有进行过户手续,也算是留下了一颗定时炸弹。二十年光阴荏苒,王先生的生活渐入佳境,却也渐渐淡忘了当年的未尽事。
某次在和老朋友聚会时,有人提到了他当年在上海投资的房产,王先生起初一片茫然,经过友人提醒,他这才想起在上海还有六套别墅无人问津。
于是当下决定回上海看看,毕竟当年的六套别墅跟如今的六套别墅早已不可同日而语。
经过二十年的时间,之前一平米3000元左右的房子,现如今已然翻了六七倍。可如今这种局面王先生也是怎么都高兴不起来了。
庭审中,他提供了当年购买房产的相关证据,虽然并未进行过户,但他坚称自己拥有合法的产权。而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并无过错,称他们在转售时并未知晓这些房产的真实归属。
在一审中,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王先生1220万元的经济损失,不服判决的房地产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中,判决结果被改变,王先生只能拿到150万的赔偿。面对这个不公正的结果,王先生对二审判决提出抗议。
最终,法院再次审理此案,并撤回了二审判决,恢复了一审的判决,王先生终于获得了1220万的赔偿。
【法律点评】
1.房地产公司是否有过错转售了未过户的房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公司在转售房产时应核实产权归属,并征得原房主的同意。即使购房者没有提供过户手续,房地产公司也有义务查明房产的合法所有权。
对于经济损失的计算问题。
法院需要综合考虑房产的原购买价值、现时的市场价值以及相关的市场涨跌幅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衡量和判定。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较为准确地计算了王先生的经济损失,而二审判决显然低估了这一损失。
法院的判决应该建立在严谨的法律解释和相关法规的基础上。不能主观偏袒任何一方。
在王先生提出抗议后,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最终撤回了不公正的二审判决,恢复了一审的公正判决,体现了法治精神和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房地产交易中的一些法律漏洞和权益保护的必要性。购房者应当保留相关购房证据,房地产公司也要审慎核实房产归属,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而司法机构应当坚守法律底线,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该名犯罪嫌疑人在2010年公办了一家投资管理公司,以保本付息、炒外汇等形式向群众非法吸收资金,一直到2018年,该投资管理公司出现兑付危机,很多投资者才知道自己被骗,从而向公安机关报案,才牵出这一大案,案发后,嫌疑人还潜逃到国外,最终在泰国被公安机关抓获。
依据掌握的情况,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比较多的,包括集资诈骗罪、洗钱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罪名成立的会进行数罪并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男子2000万买别墅,中介卖错房,法院这样判
该名犯罪嫌疑人在2010年公办了一家投资管理公司,以保本付息、炒外汇等形式向群众非法吸收资金,一直到2018年,该投资管理公司出现兑付危机,很多投资者才知道自己被骗,从而向公安机关报案,才牵出这一大案,案发后,嫌疑人还潜逃到国外,最终在泰国被公安机关抓获。
依据掌握的情况,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比较多的,包括集资诈骗罪、洗钱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罪名成立的会进行数罪并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名犯罪嫌疑人在2010年公办了一家投资管理公司,以保本付息、炒外汇等形式向群众非法吸收资金,一直到2018年,该投资管理公司出现兑付危机,很多投资者才知道自己被骗,从而向公安机关报案,才牵出这一大案,案发后,嫌疑人还潜逃到国外,最终在泰国被公安机关抓获。
依据掌握的情况,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比较多的,包括集资诈骗罪、洗钱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罪名成立的会进行数罪并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案例1:土地使用期“缩水”开发商未尽告知义务
2015年4月25日,市民林女士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书协议书》,以532736元的价格向开发商认购了位于水口的一套商品房,林女士为此支付了定金及首期款共162736元。
而准备签订正式合同时,林女士被告知房屋的使用期限至2042年8月31日,产权期限不足28年,远远低于普遍的50至70年。
林女士因此拒绝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首期款,同时双倍退还定金。
惠城区法院一审认为,年限已不足28年这一事实,林女士在签订涉案的认购协议书时并不知情,作为一般的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前,其了解购买房屋信息的主要渠道一是通过房地产开发商的信息公开,二是通过其他社会公共平台了解相关信息。
因此,开发商有义务也有能力将房屋的基本信息情况明确告知买受人,但本案没有证据显示开发商已经尽明确告知的义务,而正规房地产信息网站及其他信息公开平台上展示的涉案楼盘的信息均显示涉案房产产权为70年,因此林女士签订认购协议书时不知道涉案商品房所附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相关情况,实属正常。
因此,本案应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开发商应向林女士退回全部定金和首期款。
惠州中院审理认为,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是与使用年限密切相关的因素,土地使用权价值又是影响房价的重要因素。
因此,开发商在涉案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只有28年期限的情况下,应当向买受人进行特别说明,以便其作出合理的选择。
惠州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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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福建别墅房屋拆迁服务,卷走10亿拥23套房,其涉嫌都有哪些罪名
内容审核:李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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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