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一、房屋拆迁现役军人如何补偿
对房屋进行拆迁时,由于现役军人户籍注销了,户口并不在农村集体,所以是没有拆迁补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部队收回房屋补偿:
(1)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承租人由所有人负责安置。
所有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有租赁关系终止。
给所有人补偿款不设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也无价格补贴。
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评估单价X20%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承租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X80%+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一、租赁房屋遇拆迁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第十九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和拆迁管理部门。
二、租赁房屋拆迁补偿的分配: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情况复杂。
各类不同权性质的房屋,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出租人应和承租人协商解决解除合同和安置的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达成协议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与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因给与被拆迁人的补偿款已经考虑了房屋的非住宅性质,所以不再支付停业停产损失费用;选择房屋置换的,停业停产损失费用应归属实际经营人。
具体确定停业停产损失费用的标准各地规定不一样,应查询当地的规定。
法律依据《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 军队房地产的出租,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一)直管房地产的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3年(含)以下的,由房地产管理处(分局)审批;
超过上述三项限额之一的,报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委各总部(下称各大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超过房屋面积5000平方米、土地30亩、租期5年三项限额者,报全军房地产管理局审批。
(二)自管房地产的出租,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三年(含)以下的,由军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
超过上述三项限额之一的,报各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
超过房屋面积5000平方米、土地30亩、租期5年三项限额者,报总后勤部审批。
(三)房地产出租给港、澳、台以及外商,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3年(含)以下的,由各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并报全军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超过上述限额之一的,报总后勤部审批。
驻有军事机关或部队的营区内的营房、场地,不准出租给港、澳、台及外商。
房地产出租,租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期满后可续租。
第十五条 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单位合建房屋,其产权属于军队。
参加合建的地方单位取得合同规定数额的房地产使用权,其使用年限:
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30年,非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50年。
使用期满后,由军队产权管理单位无偿收回。
如地方单位要求继续使用时,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房屋的价让(出售),房地产的互换、换建、合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价格,参照评估价格,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法律分析:
对房屋进行拆迁时,由于现役军人户籍注销了,户口并不在农村集体,所以是没有拆迁补偿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对房屋进行拆迁时,由于现役军人户籍注销了,户口并不在农村集体,所以是没有拆迁补偿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队收回房屋补偿:
(1)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承租人由所有人负责安置。
所有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有租赁关系终止。
给所有人补偿款不设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也无价格补贴。
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评估单价X20%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承租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X80%+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一、租赁房屋遇拆迁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第十九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和拆迁管理部门。
二、租赁房屋拆迁补偿的分配: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情况复杂。
各类不同权性质的房屋,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出租人应和承租人协商解决解除合同和安置的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达成协议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与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因给与被拆迁人的补偿款已经考虑了房屋的非住宅性质,所以不再支付停业停产损失费用;选择房屋置换的,停业停产损失费用应归属实际经营人。
具体确定停业停产损失费用的标准各地规定不一样,应查询当地的规定。
法律依据《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 军队房地产的出租,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一)直管房地产的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以下简称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3年(含)以下的,由房地产管理处(分局)审批;
超过上述三项限额之一的,报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委各总部(下称各大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超过房屋面积5000平方米、土地30亩、租期5年三项限额者,报全军房地产管理局审批。
(二)自管房地产的出租,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三年(含)以下的,由军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
超过上述三项限额之一的,报各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
超过房屋面积5000平方米、土地30亩、租期5年三项限额者,报总后勤部审批。
(三)房地产出租给港、澳、台以及外商,房屋面积3000平方米(含)、土地20亩(含)、租期3年(含)以下的,由各大单位后勤部门审批,并报全军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超过上述限额之一的,报总后勤部审批。
驻有军事机关或部队的营区内的营房、场地,不准出租给港、澳、台及外商。
房地产出租,租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期满后可续租。
第十五条 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单位合建房屋,其产权属于军队。
参加合建的地方单位取得合同规定数额的房地产使用权,其使用年限:
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30年,非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50年。
使用期满后,由军队产权管理单位无偿收回。
如地方单位要求继续使用时,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房屋的价让(出售),房地产的互换、换建、合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价格,参照评估价格,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法律分析:
对房屋进行拆迁时,由于现役军人户籍注销了,户口并不在农村集体,所以是没有拆迁补偿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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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军人房屋拆迁怎么赔钱呢,部队收回房屋如何补偿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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