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款分配,确实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因素的复杂问题。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据,给出的详细解答:
首先,总结性回答是:土地被征收后,征地款并非全村人都要分钱,而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分配。
接下来,详细解释和分析如下: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时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这部分费用归集体所有,应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这意味着,土地补偿费并不是直接分给每个村民,而是作为集体资产,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安置补助费的分配: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时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这部分费用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应分配给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在承包期内失去土地的土地承包人,才有资格获得这部分补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具体的分配方式可以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以确保公平合理。(参考知识点:村里的征地款分配)
综上所述,土地被征收后,征地款的分配并不是简单的“全村人都要分钱”。而是根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不同性质,按照相应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分配。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确保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分析:
村里的土地属于集体财产,该村村民都有份!至于是否分掉,应由村委决定。
也可以用于集体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分析:
1、土地补偿费.占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给土地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进行补偿。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按照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人口的补助费用标准为,该 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15倍。
注:
需要安置的人口数量,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2、安置补助费和其它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它土地补偿费一般情况下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执行标准,各地地方政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进行实施执行。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是归全体村民所有的,所以农村征地时,征地补偿款是归全体村民所有的,由村集体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法律分析:
村里的土地属于集体财产,该村村民都有份!至于是否分掉,应由村委决定。
也可以用于集体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农村田被征用收赔偿标准:
具体如下:
1、土地补偿费;
补偿费标准为该地被征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三至五倍;
2、安置补助费;
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3、青苗补偿费;
补偿标准为亩数乘以工程所在地规定的费用标准计算或按占征用土地费用的百分率计算。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用地单位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是指被征用的土地,有正在生长的农作物,应给予被征者农作物补偿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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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田都收,村里土地卖了分钱给村民吗?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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