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的房子住了15年,原本她过着平淡的生活,突然有一天被打破了。却被法院强制拍卖,女人不欠任何人的钱,还要她交15年的房租,这到底是什么情况。法院强制拍卖她的财产,有人拿着判决书告诉她,房子被法院拍卖,还让她支付这些年的房租。
面对突然的判决,她当时愣住了,为何自己居住15年的房子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拍卖,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法院为何拍卖徐女士的房子?\n\n\n\n 原来,这套房子是徐女士和前男友一人一半出资共同购买的房子,然而男友因为卷入一起经济纠纷的案件而被判入狱11年。
当时两人已经有了孩子,徐女士悲痛欲绝,男友为了不拖累她们母子,也选择了分手,徐女士就自己一个带着孩子生活。男友虽然入狱但是债务还得偿还,法院发现男友只有一套共同财产,徐女士也想保住房子,可是独自抚养孩子,根本没有能力购买男友另一半的共有权。
法院把一半所有权挂在网上,一致没人购买,价格也是一降再降,后来还真有人购买了这另一半的所有权。徐女士也就陷入了绝望之境。\n\n\n\n徐女士认为自己有一半的所有权,清空了一半的房间。但是拍房的万先生既然拍了一半的所有权,肯定有自己的想法。根本不是为了居住,为了就是卖房子套现。没过多久徐女士就接到了法院的通知,要求徐女士支付一半的房租。没想到住在自家的房子,还要交高额的房租,她感觉实在太荒谬了。
万先生把徐女士告上了法庭,事情还没有结束,因为涉及纠纷房子自法院登记3年之内不能转让,而且万先生更是提出了过分的要求,他是86万法拍价卖,想160万卖给徐女士,他的如意算盘出来了。徐女士根本就没有能力购买。\n\n\n\n于是万先生又把徐女士告上了法庭,没想法院不但维持了徐女士要支付3年房租的判决,还撤销了房子3年之内不能交易的决定,理由是双方分割房产不是转让性质,所以法院判决对房子进行拍卖,所得房款徐女士和万先生进行分割,徐女士居无定所,徐女士不认同这样的判决。她认为万先生可以把他网拍的一半处理,自己没欠人债务,为什么要拍卖自己的。
就是这个问题律师提示:这种物权,他没有办法进行物理分割,在这种情况,物权法上有一个规则,你能协商就协商,不能协商看能不能分割,不能分割,法院只能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用价值的形式进行分割。这里面有一个优先权在里面,虽然徐女士有购买优先权,但是她没有能力购买,大家觉得法院是否有权利进行拍卖,大家对徐女士的遭遇有什么看法。
法律分析:
依法设立并向登记机构等级的居住权,有合法的合意基础,且经过了公示程序,应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
具有对抗强制执行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主观:
买下的房子在设定了永久居住权后,不可以出售。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他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
过拍卖程序买下来的房,属于买受人所有,被执行人或者其亲属都可以,参与拍卖竞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律分析:
依法设立并向登记机构等级的居住权,有合法的合意基础,且经过了公示程序,应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
具有对抗强制执行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
过拍卖程序买下来的房,属于买受人所有,被执行人或者其亲属都可以,参与拍卖竞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永年法院拍卖拆迁网公示公告
2、永年法院拍卖拆迁网公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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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永年区法院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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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永年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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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永年法院拍卖拆迁网公示,居住权可以对抗司法拍卖吗?
内容审核:白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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