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千小区拆迁,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差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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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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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民商诉讼 刑事案件 征地拆迁

彭诚律师,2001年进入律师行业,开始在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分别在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成为合伙人,现执业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在明所执业年限最长的资深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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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差别有哪些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在继承法中具有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概念与法律依据:

- 代位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这体现了代位继承是对被代位继承人继承权的延续。

- 转继承:则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实际上是两个连续的继承过程。

2. 发生时间与条件:

- 代位继承:特定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具有明确的时间顺序要求。

- 转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的任何时间,对继承人的身份无特定要求,只要满足时间条件即可。

3. 主体与适用范围:

-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且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 转继承:转继承人范围更广,包括死亡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且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4. 法律效力:

-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直接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成为新的继承人。

- 转继承:转继承人并非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是继承原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是对原继承人继承权的再分配。

二、继承的六种方式

继承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1)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作出意思表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遗产于其死后按照该意思表示进行移转的继承方式。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3)遗赠扶养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约定扶养人对被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被扶养人死后继受其全部或部分遗产的协议。

4)代位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

5)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这一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中有所体现,即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6)放弃继承与接受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的六种方式分别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代位继承、转继承和放弃继承与接受继承,每种方式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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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继承的六种方式,

内容审核: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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