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先后任职于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司法务部门,有一定的法律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检察系统、公司法律风险规避等具体实务。
上海九十年代拆迁安置人的认定,主要依据户籍、居住情况、房屋产权关系及特定政策规定。以下是对认定标准的详细阐述:
一、户籍要求
1. 常住户口:拆迁安置人通常需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户籍登记时间一般需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或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前。
2. 特殊情形:对于因婚姻、出生、收养等原因新增加的人口,或因服兵役、上学、服刑等特殊原因迁出的人口,若原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且他处无福利性住房,仍可能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二、居住情况
1. 实际居住:拆迁安置人需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并达到一定年限,以证明与被拆迁房屋有实质生活联系。具体年限可能因地区政策而异,但通常要求一年以上。
2. 特殊原因未实际居住:如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特殊原因未实际居住,但原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且他处无福利性住房的,仍可能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三、房屋产权关系
1. 房屋所有权:拥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认定拆迁安置人的关键条件之一。这包括私有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以及经租赁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住宅使用权。
2. 法律文件记载:宅基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上明确记载的人员,通常也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四、特定政策规定
1. 无其他住房:拆迁安置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拆迁范围外应无其他正式住房,以避免重复安置和资源浪费。
2. 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拆迁安置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国家福利性分房政策,以确保拆迁安置政策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3. 特殊群体照顾:对于低保户、困难户、残疾人、军人及其家属等特殊群体,政府通常会给予额外的照顾和优惠,如优先选房权、更高的补偿标准等。
沪府规〔2021〕13号并非直接规定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文件,而是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程序或原则的文件。上海市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法规确定。以下是对上海市拆迁补偿标准的详细解析: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1.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 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具体金额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 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
- 搬迁费:居住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15元,每户最低600元;选择期房调换的,费用加倍并一次付清。
- 临时安置费:以期房调换时,过渡期内按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非居住房屋):
- 基本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 特殊情况:若被征收人认为损失超过10%,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按结果补偿。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 土地补偿费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等级确定。
- 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具体标准由上海市政府适时调整并公布。
2. 房屋补偿:
- 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 +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基价 + 价格补贴)× 房屋建筑面积。
- 产权调换:提供易地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评估价和市场价结算差价。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对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搬迁、恢复费用进行补偿,具体标准按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 青苗补偿费:对被征收土地上处于生长阶段的农作物进行补偿,金额根据青苗种类、生长阶段等因素确定。
沪府2002 13号文关于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户籍、实际居住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对该认定标准的详细解释:
1)认定原则- 沪府2002 13号文遵循“户籍为主、居住为辅、考虑他处住房情况”的综合认定原则,同时注重“以人为本”,结合宅基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及实际居住使用情况来认定应安置人口。
2)可认定为安置人口的情形1. 户籍在册且实际居住:户口在被拆迁宅基地房屋内,且拆迁前实际居住满一定期限(通常一年以上)的人员,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2. 特殊原因未实际居住:如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特殊原因,原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且他处无福利性住房的人员,也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3. 出生人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前出生并报入户籍的新生儿,同样享有安置资格。
4. 婚姻关系:与宅基地房屋内有常住户口人员结婚,且满足居住和住房条件的配偶,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5. 法律文件记载:宅基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上明确记载的人员,也是应安置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
3)不能认定为安置人口的情形- 空挂户口:仅户口登记在宅基地房屋内,但不实际居住,且他处有住房或享受过福利性住房待遇的人员,不能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 已享受过拆迁安置:已在本市其他地区享受过宅基地拆迁安置、福利分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的人员,同样不具备安置资格。
江浙沪总拆迁人数并无一个统一的、固定的统计数字,因为拆迁人数会随着时间、政策、城市规划等多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拆迁人数的动态性1. 时间因素:拆迁项目通常会在特定的时间段内进行,不同年份、不同季节的拆迁人数会有所不同。例如,某些年份可能因城市规划调整或重大项目建设而集中进行拆迁,导致拆迁人数较多;而其他年份则可能拆迁项目较少,拆迁人数相应减少。
2. 政策因素:拆迁政策的变化也会直接影响拆迁人数。政府可能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居民生活需求等因素调整拆迁政策,如提高拆迁补偿标准、优化安置方案等,这些调整都可能影响居民的拆迁意愿和拆迁人数。
3. 城市规划因素:城市规划的调整也是影响拆迁人数的重要因素。随着城市的发展,某些区域可能需要进行功能调整或升级改造,从而引发拆迁。而其他区域则可能因规划稳定而长期保持原状,拆迁人数较少。
2)江浙沪地区拆迁情况的差异性1. 地区差异:江浙沪地区包括多个城市和地区,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城市规划、人口分布等情况都有所不同,因此拆迁人数也会存在差异。例如,一些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城市可能拆迁项目较多,拆迁人数相应较多;而一些经济相对落后、人口稀少的地区则可能拆迁项目较少,拆迁人数较少。
2. 项目类型差异:不同类型的拆迁项目(如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的拆迁人数也会有所不同。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能涉及大量居民的拆迁,而一些小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则可能只涉及少量居民的拆迁。
3)获取拆迁人数的途径1. 政府公开信息:政府通常会定期发布拆迁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拆迁范围、拆迁人数、补偿标准等。公众可以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等途径获取这些信息。
2. 媒体报道:媒体也会对拆迁项目进行报道,包括拆迁人数、拆迁进度等情况。但需要注意的是,媒体报道的信息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或遗漏,因此需要结合其他途径进行核实。
3. 专业机构统计:一些专业机构或研究机构也会对拆迁项目进行统计和分析,提供相关的数据和报告。但这些数据和报告可能需要付费获取,且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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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律临头条-沪府规202113号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沪府 2002 13号文 关于 应安置人口 的认定标准
内容审核:于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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