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房屋征收补偿纠纷问题,经手案件的补偿金额均有明显提升。法律知识扎实,办案经验丰富。
乐东县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乐东县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通常为64.5万元公顷。
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其他补偿费用
对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其补偿标准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乐东县,这些补偿费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补偿方式包括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同时还会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在乐东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综上所述,乐东县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体系,涵盖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多个方面。这些标准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够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并实现长远的发展。
(一)土地补偿。
全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
69000元/亩。
(二)青苗补偿。
以现状为农业生产使用的面积为基数,按平均每亩2万元的标准包干给村集体,不可预见费调剂用于青苗补偿。
(三)房屋、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
1、房屋拆迁补偿。
(1)货币补偿。
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或通过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2)实物补偿。
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价格或通过评估的现行价格为其建设等值的房屋进行置换。
(3)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属于城镇建成区的住宅,可由政府统一安排安置地进行置换;属于农村区域的住宅,可由村集体统筹为其安排宅基地作为置换,同时土地补偿款交由村集体统筹使用。
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一户多宅且全部被征收拆迁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
(4)涉及农村房屋整体搬迁的,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5)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6)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2、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土地补偿。
data-filtered=\"filtered\">全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
69000元/亩。
data-filtered=\"filtered\">(二)青苗补偿。
data-filtered=\"filtered\">以现状为农业生产使用的面积为基数,按平均每亩2万元的标准包干给村集体,不可预见费调剂用于青苗补偿。
data-filtered=\"filtered\">(三)房屋、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
data-filtered=\"filtered\">1、房屋拆迁补偿。
data-filtered=\"filtered\">(1)货币补偿。
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或通过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data-filtered=\"filtered\">(2)实物补偿。
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价格或通过评估的现行价格为其建设等值的房屋进行置换。
data-filtered=\"filtered\">(3)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属于城镇建成区的住宅,可由政府统一安排安置地进行置换;属于农村区域的住宅,可由村集体统筹为其安排宅基地作为置换,同时土地补偿款交由村集体统筹使用。
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一户多宅且全部被征收拆迁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
data-filtered=\"filtered\">(4)涉及农村房屋整体搬迁的,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政府另行制定)data-filtered=\"filtered\">(5)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data-filtered=\"filtered\">(6)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data-filtered=\"filtered\">2、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土地补偿。
全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
69000元/亩。
(二)青苗补偿。
以现状为农业生产使用的面积为基数,按平均每亩2万元的标准包干给村集体,不可预见费调剂用于青苗补偿。
(三)房屋、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
1、房屋拆迁补偿。
(1)货币补偿。
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或通过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2)实物补偿。
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价格或通过评估的现行价格为其建设等值的房屋进行置换。
(3)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属于城镇建成区的住宅,可由政府统一安排安置地进行置换;
属于农村区域的住宅,可由村集体统筹为其安排宅基地作为置换,同时土地补偿款交由村集体统筹使用。
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一户多宅且全部被征收拆迁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
(4)涉及农村房屋整体搬迁的,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5)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6)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2、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
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或通过评估机构评估补偿。
一、总体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依法依规,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和改变管理模式,注重民生,让利于民,不断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工作。
二、工作模式
以村集体作为征地、拆迁、补偿主体,青苗补偿采取包干的方式实施。
原则是:
按亩包干,内部调剂。
三、其他
(一)收回国有农、林、盐场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及国防军事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和安置标准,按国家、省下达的包干标准执行。
四、征地拆迁工作经费
(一)村集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经费按每亩土地补偿款的5%(每亩3450元)拨付给村集体。
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经费由征地工作组负责监督使用。
(二)不可预见费按土地补偿款的5%(每亩3450元)拨给镇政府管理,由村集体调剂用于青苗补偿,征地工作组负责监督使用。
(三)工作组工作经费500元/亩。
(四)坟墓拆迁工作经费800元/座。
(五)测绘红线图、定桩、确权费及场地清理平整费等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申请经费。
五、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额支付给权益人。
(二)土地补偿费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剩余的作为集体的留成款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等费用。
六、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办理。
七、征地安置留用地及管理
(一)为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
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凡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面积累计达到60%以上的,可以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留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被征地面积的8%。
留用地在被征地面积外另行安排,并按统一规划、集中连片的原则选址。
留用地的性质、用途、管理、办理按照《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琼府办[2012]97号)执行。
(二)农村集体成立村集体控股的股份制公司,对留用地及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进行管理及运作。
乐东县征地补偿标准说明了乐东县区人民应该得到的补偿费用;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展开了征地补偿工作的进行,另外说民管理征地拆迁的工作费用进行了确定;
对于如何分配征地补偿费,将以某种比例分配给权益人,此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根据当地进行扮萝莉。
(一)土地补偿。
全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
69000元/亩。
(二)青苗补偿。
以现状为农业生产使用的面积为基数,按平均每亩2万元的标准包干给村集体,不可预见费调剂用于青苗补偿。
(三)房屋、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
1、房屋拆迁补偿。
(1)货币补偿。
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或通过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2)实物补偿。
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价格或通过评估的现行价格为其建设等值的房屋进行置换。
(3)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属于城镇建成区的住宅,可由政府统一安排安置地进行置换;属于农村区域的住宅,可由村集体统筹为其安排宅基地作为置换,同时土地补偿款交由村集体统筹使用。
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一户多宅且全部被征收拆迁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
(4)涉及农村房屋整体搬迁的,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5)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6)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2、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分析: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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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乐东农村拆迁地方,海南乐东农村拆迁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审核:许玉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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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拆迁比住宅多出五项核算:土地权属、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与新置、用工安置;590号令第23条把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办法授权省级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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