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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屋起屋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强拆以及房屋毁坏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方面的详细解答:
一、房屋拆迁规定
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某些房屋进行拆除,或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等工程。我国法律将房屋拆迁列为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程序正义的原则。
拆迁前,相关部门需要依法进行拆迁决定、公告和告知,并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和签订补偿协议。
拆迁过程中如果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权益受损等情况,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申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房屋补偿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如果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之间在补偿协议方面存在分歧,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申诉、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强拆规定
强拆房屋可能违反《宪法》、《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
违规强拆房屋价值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房屋毁坏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违法行为,如果拆屋起屋过程中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拆屋起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违规强拆和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主观:
房屋拆迁程序 为了加强 城市房屋拆迁 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国家对房屋拆迁在不同的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各项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现将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归纳如下:
一、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都必需取得建设用地所在政府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准文件,获取建设法律许可。
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到当地政府的规划局或规划办公室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 批准文件。
用地单位在办理好前两项批文后,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国土资源局通过审查后认为该幅用地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将会核发国有土地批准文件。
四、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人对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及被拆迁户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及走势,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作方法、确定拆迁期限。
五、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
拆迁人必须在专业银行开设专门的拆迁资金账户,按照拆迁工作的需要,足额存入拆拆迁资金,专款专用。
六、申领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在取得上述条件后,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局或建设局办理拆迁许可证,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七、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发证单位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拆迁人名称、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日期等。
八、拆迁冻结 拆迁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九、签订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公告发出以后,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依据国家和本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法订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拆迁人应依约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则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
十、强制拆迁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就拆行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将通过法律程序实施强制拆除 被拆迁房屋 。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法律分析:
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房屋拆迁程序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国家对房屋拆迁在不同的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各项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现将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归纳如下:
一、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都必需取得建设用地所在政府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准文件,获取建设法律许可。
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到当地政府的规划局或规划办公室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用地单位在办理好前两项批文后,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国土资源局通过审查后认为该幅用地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将会核发国有土地批准文件。
四、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人对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及被拆迁户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及走势,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作方法、确定拆迁期限。
五、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
拆迁人必须在专业银行开设专门的拆迁资金账户,按照拆迁工作的需要,足额存入拆拆迁资金,专款专用。
六、申领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在取得上述条件后,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局或建设局办理拆迁许可证,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七、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发证单位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拆迁人名称、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日期等。
八、拆迁冻结
拆迁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
(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公告发出以后,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依据国家和本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法订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拆迁人应依约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则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
十、强制拆迁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就拆行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将通过法律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被拆迁房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法律主观:
房屋拆迁程序 为了加强 城市房屋拆迁 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国家对房屋拆迁在不同的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各项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现将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归纳如下:
一、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都必需取得建设用地所在政府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准文件,获取建设法律许可。
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到当地政府的规划局或规划办公室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 批准文件。
用地单位在办理好前两项批文后,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国土资源局通过审查后认为该幅用地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将会核发国有土地批准文件。
四、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人对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及被拆迁户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及走势,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作方法、确定拆迁期限。
五、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
拆迁人必须在专业银行开设专门的拆迁资金账户,按照拆迁工作的需要,足额存入拆拆迁资金,专款专用。
六、申领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在取得上述条件后,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局或建设局办理拆迁许可证,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七、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发证单位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拆迁人名称、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日期等。
八、拆迁冻结 拆迁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九、签订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公告发出以后,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依据国家和本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法订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拆迁人应依约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则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
十、强制拆迁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就拆行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将通过法律程序实施强制拆除 被拆迁房屋 。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根据《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的规定,补偿安置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如果记载与实际不符,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这意味着,拆迁补偿的标准将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而不是仅仅依据房屋的证书或批准文件。
同时,如果房屋的面积与证书或批准文件记载的不符,拆迁补偿将以实际面积为准,除非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
法律分析
根据《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的规定,补偿安置依据: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拓展延伸
拆迁房屋补偿标准依据是什么
拆迁房屋补偿标准依据拆迁政策及补偿标准,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包括被拆迁房屋补偿、拆迁腾空补助、拆迁过渡费等。
根据拆迁政策及补偿标准,拆迁房屋补偿标准依据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拆迁房屋的用途、拆迁房屋的位置、拆迁房屋的面积等因素确定。
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应当与拆迁政策及补偿标准相协调,确保拆迁政策的实施和拆迁补偿的公平、公正、公开。
结语
根据《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的规定,补偿安置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如果记载与实际不符,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因此,拆迁补偿安置应当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避免因房屋用途和面积不符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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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婺城区七间屋村拆迁,房屋拆迁法律规定
内容审核:范文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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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