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评估公司对房地产价值评估、拆迁公司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拆迁纠纷案件及涉及征地拆迁的民事、其他房产纠纷案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案件、违法强拆房屋案件等领域经验丰富。
河南许昌惊爆大案!夫妇依法购下宅基地,花数十万建三层楼,谁料县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其为基本农田,强行拆除!交涉无果,上面补偿68万,岂料仅过20天,夫妇竟因“寻衅滋事”罪名锒铛入狱!不服判决申诉失败,夫妇踏上二审维权路!曹女士的家庭可不寻常,四世同堂住在一小小房间,房子对曹女士至关重要。为了解决住房困难,夫妇申请宅基地,多方协调终获批准,还加盖印章保证合法可信。 夫妇投尽积蓄,建起了三层豪宅,可楼还未入住,却被通知必须拆除!原因竟是县自然资源部门判定该地块为基本农田,水泥地建房属违法行为!怎能甘心?夫妇拿出印章清晰的文件证明其合法性,却仍遭否认。历经辛苦,夫妇获得68万赔偿款,似乎一切将重新开始。然而事实却是残酷的,签收款项仅仅20天,公安机关竟毫无征兆地将夫妇逮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两年半有期徒刑,68万巨额赔偿竟被迫退回!
法律分析:
宅基地纠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案件简介
刘某在河南省洛阳市XX村的自家宅基地上建有一处房屋。
2018年,县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的通告以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刘某的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
2019年1月,在刘某还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也没拿到任何补偿款的情况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人员对刘某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张某不服,立即委托律师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了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认其进行了组卷报批、张贴公告、征询调查等工作,故其应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没有正式的拆迁决定,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涉案房屋予以拆除,属于行政违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服,提起上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没有组织实施对刘某住宅的拆除行为,也没有代表政府征收刘某的宅基地。
刘某的宅基地不在经省政府批复的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县政府对涉案宅基地实施的是整村改造集体土地行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系此次征收的组织实施部门,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可其针对拆除进行了组卷报批、张贴公告、征询调查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没有签订涉案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对刘某的涉案房屋予以拆除,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确认违法。
案件总结
征收部门欲征收合法宅基地,在实施拆除合法房屋前需要给予原告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双方未就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对宅基地上房屋进行了强拆,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对因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启动救济程序,依法维权。
如果承包合同纠纷发生了,有以下几种办法:
(一)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依法劝导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
根据国务院职能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合同争议是合同监督管理职能的延伸,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的当然部门。
为了规范行政管理部门合同争议调解工作,及时解决合同争议,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合同争议的重要依据。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的调解人员是行政机关。
这是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与其他合同争议调解方式的重要区别。
2、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属案外调解。
进入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调解,为案内调解。
3、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具有自愿性。
它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申请调解自愿,退出调解自愿,达成和解自愿。
调解机关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双方当事人。
(二)仲裁机构的调解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仲裁调解,是仲裁机关在查清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组织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达成和解的一种仲裁活动。
它具有两个特征:
1、调解活动自始至终都在仲裁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这一特征将仲裁调解与当事人自行和解区别开来。
仲裁调解,是在提出仲裁申请之后,由仲裁机关与合同争议当事人共同参加,以仲裁机关为主导,并负责组织和安排调解的全过程,仲裁机关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拥有审查批准的权利。
2、调解协议经仲裁机关批准达当事人后,即具有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这一特征与行政调解区别开来。
行政调解是解决合同争议的有效途径。
但它不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仍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仲裁机关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果一方拒绝履行。
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要求强制履行。
同时,调解协议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就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仲裁机关可以通过宣传教育,使合同争议当事人提高遵纪守法、讲求诚信的自觉性,从而有利于预防合同争议的再度发生。
(三)人民法院的调解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协商,互谅互让,共同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终结诉讼所进行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但是法院调解,是有条件限制的。
法院调解解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前提条件:
1、人民法院调解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必须遵守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是否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第二层含义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自愿共同达成协议。
其中,人民法院可以提供参考意见,可以向当事人宣讲法律知识,帮助他们达成合法协议,但不得有任何强迫和变相强迫。
2、人民法院调解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又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作大量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确定责任。
所谓分清是非,是指引起争议发生的责任分明,是双方均有过错,或是一方有过错,双方都应当承担义务,或是一方有责任对另一方履行义务,对这些分得很清楚,双方当事人也无太大争议。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分析:
宅基地纠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分析:
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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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赔偿68,超过20年的宅基地纠纷
内容审核:马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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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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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