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从中国民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后又跟随中国政法大学现任副校长常保国教授研读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毕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在公司法、房地产领域以及行政法等各类诉讼案件及公司法务、合同审核等法律业务上,具有丰富的经验。
针对拆迁补偿未得到房屋补偿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
一、确认补偿协议内容
首先,被拆迁人应仔细查阅与拆迁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确认其中是否明确约定了房屋补偿的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以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关键信息。若协议中未包含相关内容或约定不明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部门进行补充或明确。
二、寻求法律救济
如果拆迁部门未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房屋补偿义务,被拆迁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拆迁部门承担违约责任。在此过程中,被拆迁人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如补偿协议、支付凭证等,以证明拆迁部门存在违约行为。
三、协商与沟通
除了法律途径外,被拆迁人还可以尝试与拆迁部门进行协商和沟通。双方可以就房屋补偿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在协商过程中,被拆迁人应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情绪化的行为影响协商结果。
四、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
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被拆迁人还应了解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补偿内容以及补偿方式等。通过了解这些法规和政策,被拆迁人可以更加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争取合理补偿提供有力支持。
综上所述,针对拆迁补偿未得到房屋补偿的问题,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确认补偿协议内容、寻求法律救济、协商与沟通以及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等途径进行解决。在处理过程中,被拆迁人应保持冷静和理性,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房屋被列为动迁范围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应该在约定的日期前搬离房屋。
但是,被拆迁人王某在动迁房屋被铲除之后,却声称他根本没有搬过家,也没有交付过房屋,而动迁公司在铲除房屋过程中毁坏了他的电脑,由此将动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1万元。
近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没有支持王某的诉求。
空房接管单被指伪造。
原审法院认定,位于北苏州路某弄某号系租赁户名为王某父亲的公有房屋,王某居住在该房屋内。
后该房屋列入动迁范围,***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是动迁实施单位。
庭审中,**动拆迁公司提供由该公司作为拆迁代理人在2007年9月27日与王某签订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称按照协议的约定,王某应在签订协议后的7日内,即2007年10月4日前搬离被拆房屋。
然而,王某称该补偿安置协议中虽系本人签名,但其签署的是一份空白的补偿安置协议。
在此情况下,**动拆迁公司另外又提供户主签名一栏为“王某”的空房接管单,称王某已经于2007年10月2日搬出北苏州路房屋,双方在当月10日签署空房接管单,王某已经搬走了房屋内的全部财产。
王某则称,该空房接管单中的“王某”并非本人签名,且接管单中的房屋部位并非王某居住的场所,接管单系**动拆迁公司伪造。
今年2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动拆迁公司当庭口头赔礼道歉,赔偿财产损失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司法鉴定查明真相
原审审理中,应王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签名字迹是否王某所写作出鉴定。
2010年4月22日,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检材上落款“户主签名”处留有的“王某”签名字迹是王某所写。
王某则认为鉴定机构属营利性质,不排除该机构违背职业道德,作出相反结论,且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违法,因此申请复核鉴定。
法院在向复核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要求王某予以配合鉴定时,王某表示因无力支付鉴定费,加之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空房接管单系伪造,不再申请复核鉴定。
原审法院认为,空房接管单是被拆迁人与拆迁实施单位交接被拆房屋的重要凭证。
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是双方当事人一致选定的且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明确,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所依据的供对比材料也经双方一致确认无误,王某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也不再申请复核鉴定,因此该鉴定意见书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北苏州路房屋作为一户租赁房屋,未进行分户,故空房接管单中记载该户房屋所有租赁部位作为包括王某在内的该房屋拆迁户搬离财产的位置,并无不合理之处。
而在王某于2007年10月2日搬离房屋后,王某与**动拆迁公司在当月10日交接房屋,也符合一般常理。
综上,法院认定并无证据证明**动拆迁公司实施了损害王某财产的侵权行为,据此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终审判决被拆迁人败诉王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将空房接管单作为定案证据没有依据,他没有搬过家,也没有在搬离被拆房内的财产后向**动拆迁公司交付过房屋,**动拆迁公司非法铲除上诉人没有移交、正常居住、有财产的房屋,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市二中院认为,**动拆迁公司与王某签署空房接管单后拆除了系争房屋,因王某认为该房屋内电脑配件等财物遭损坏,据此上诉要求**动拆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然根据王某陈述,其曾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财物遭到**动拆迁公司侵害,但该陈述内容并无相关证据佐证,且原审中关于空房接管单的真实性已经司法鉴定予以确认,虽然王某对此予以否认,但除了自己的陈述外,其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印证。
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拆迁没有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1)、如果是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后,征收部门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要求对方履行补偿协议。
(2)、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
房屋拆迁补偿有:
1、房屋重置费
此项补偿要求被拆迁人必须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不得是违章建筑。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但是,“违法建筑”也分不同况:
(1)对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进行拆除并不予补偿;
(2)对于拆迁公告前可以补办手续的违章建筑或手续不全的房屋等,要根据实际情况,应予补偿的则予以补偿。
2、周转补偿费
房屋被拆可能会导致被拆迁人一时“无家可归”。
不论是租房、住在别人家无疑都会产生一些费用。
周转补偿费就是针对此种情况,根据当地租房标准,根据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数量给予相应补偿。
3、其他奖励性费用
一般为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拆迁方会根据拆迁项目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法律法规,设定一定的奖励性补偿。
如果被拆迁人积极房屋拆迁配合拆迁工作或自愿做出一些“牺牲”如搬至郊区居住或不要求重新安置房屋的都可以享受到此项奖励补助。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没有补偿。
拆迁补偿与户口基本无关,只有户口没有房子拆迁时没有补偿的。
拆迁补偿按照土地性质和房屋的使用用途两种情况来分类。
房屋拆迁的补偿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户口。
但是各地在执行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时候往往兼顾到户籍人口,所以是否有补偿,视你们当地分配政策而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被列为动迁范围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应该在约定的日期前搬离房屋。
但是,被拆迁人王某在动迁房屋被铲除之后,却声称他根本没有搬过家,也没有交付过房屋,而动迁公司在铲除房屋过程中毁坏了他的电脑,由此将动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1万元。
近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没有支持王某的诉求。
空房接管单被指伪造。
原审法院认定,位于北苏州路某弄某号系租赁户名为王某父亲的公有房屋,王某居住在该房屋内。
后该房屋列入动迁范围,***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是动迁实施单位。
庭审中,**动拆迁公司提供由该公司作为拆迁代理人在2007年9月27日与王某签订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称按照协议的约定,王某应在签订协议后的7日内,即2007年10月4日前搬离被拆房屋。
然而,王某称该补偿安置协议中虽系本人签名,但其签署的是一份空白的补偿安置协议。
在此情况下,**动拆迁公司另外又提供户主签名一栏为“王某”的空房接管单,称王某已经于2007年10月2日搬出北苏州路房屋,双方在当月10日签署空房接管单,王某已经搬走了房屋内的全部财产。
王某则称,该空房接管单中的“王某”并非本人签名,且接管单中的房屋部位并非王某居住的场所,接管单系**动拆迁公司伪造。
今年2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动拆迁公司当庭口头赔礼道歉,赔偿财产损失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司法鉴定查明真相
原审审理中,应王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签名字迹是否王某所写作出鉴定。
2010年4月22日,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检材上落款“户主签名”处留有的“王某”签名字迹是王某所写。
王某则认为鉴定机构属营利性质,不排除该机构违背职业道德,作出相反结论,且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违法,因此申请复核鉴定。
法院在向复核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要求王某予以配合鉴定时,王某表示因无力支付鉴定费,加之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空房接管单系伪造,不再申请复核鉴定。
原审法院认为,空房接管单是被拆迁人与拆迁实施单位交接被拆房屋的重要凭证。
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是双方当事人一致选定的且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明确,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所依据的供对比材料也经双方一致确认无误,王某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也不再申请复核鉴定,因此该鉴定意见书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北苏州路房屋作为一户租赁房屋,未进行分户,故空房接管单中记载该户房屋所有租赁部位作为包括王某在内的该房屋拆迁户搬离财产的位置,并无不合理之处。
而在王某于2007年10月2日搬离房屋后,王某与**动拆迁公司在当月10日交接房屋,也符合一般常理。
综上,法院认定并无证据证明**动拆迁公司实施了损害王某财产的侵权行为,据此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终审判决被拆迁人败诉王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将空房接管单作为定案证据没有依据,他没有搬过家,也没有在搬离被拆房内的财产后向**动拆迁公司交付过房屋,**动拆迁公司非法铲除上诉人没有移交、正常居住、有财产的房屋,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市二中院认为,**动拆迁公司与王某签署空房接管单后拆除了系争房屋,因王某认为该房屋内电脑配件等财物遭损坏,据此上诉要求**动拆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然根据王某陈述,其曾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财物遭到**动拆迁公司侵害,但该陈述内容并无相关证据佐证,且原审中关于空房接管单的真实性已经司法鉴定予以确认,虽然王某对此予以否认,但除了自己的陈述外,其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印证。
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子被拆迁了没补偿,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拿到合理的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延伸】问:
房子被拆迁了怎么补偿?答: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是按照被拆迁房屋市场价予以补偿的,要保证房屋拆迁后能再买到同样生活水平的房子,一般由评估公司来评估作价。
除此以外,还包括搬迁、安置补偿及停产停业补偿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1、拆迁没有补偿怎么办
2、拆迁没有得到赔偿会怎么样
3、拆迁没有得到赔偿怎么处理
4、拆迁没有补偿怎么办
5、拆迁没赔钱
6、拆迁补偿没有了
7、拆迁却拿不到补偿款
8、拆迁没给补偿款就把房子拆了
9、拆迁没有拆迁款
10、拆迁没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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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没有得到赔偿,房屋拆迁未获赔偿怎么办
内容审核: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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