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区有哪些地方拆迁,最新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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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碧霞律师

翁碧霞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业务(征地拆迁) 争议解决业务 常法业务

执业至今办理了上千件案件,致力于有效解决各类行政、民商事争议及刑事辩护等案件,业务范围遍及全国范围。深耕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政赔偿等行政领域。

九江区有哪些地方拆迁,最新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九江镇政府帮中国时代地产征收地赔楼赔地的方案是怎样赔的方案

方案是这样执行,方案共涉及4个区片,主要位于赛城湖新区组团、蛟滩组团、八里湖组团,成片开发范围总面积3902.46亩,含部分已建成地块,拟征收面积2088.46亩。(成片开发范围以最终批复为准)

扩展资料:

(一)赛城湖新区组团

赛城湖新区组团包含两个成片开发片区。

片区一位于通江大道以东、赛城湖以南、联湖路以西、江州大道以北,成片开发范围面积929.21亩,该片区土地征收主要涉及城门乡兴联村、城门乡白合村、城门乡石桥村,拟征收土地面积921.55亩。

片区二沿江州大道南北两侧布局,成片开发范围面积576.83亩,该片区土地征收主要涉及狮子镇蔡桥村、七里湖街道办杨花村,拟征收土地面积568.93亩。

(二)蛟滩组团

蛟滩组团包含一个成片开发片区。该片区位于沙河路以东、福银高速以南、蛟滩路以西、香蒲路以北,成片开发范围面积1602.75亩,该片区土地征收主要涉及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河街镇东方红居委会,拟征收土地面积107.06亩。

(三)八里湖组团

八里湖组团包含一个成片开发片区。该片区位于财富大道以东、长虹西大道以南、长江大道以西、昌九快速路以北,成片开发范围面积793.67亩,该片区土地征收主要涉及十里街道通畔垅村,拟征收土地面积490.92亩。

成片开发的必要性

九江市八里湖新区经过多年的开发建设,已成为九江市重要的综合服务中心、旅游服务基地。本次成片开发范围内蛟滩组团、八里湖组团的开发建设是八里湖新区优化公共服务配套,提升居住品质,完善综合服务职能的重要抓手。赛城湖新区组团成片开发项目的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八里湖新区的服务配套设施,有助于休闲旅游功能的发展和城市形象的塑造,提升了城市品质。

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能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保护农民利益,也保障了八里湖新区“十四五”建设项目的顺利落实和实施。

土地用途分析

(一)赛城湖新区组团

成片开发片区一主要是打造旅游服务中心和产业平台,其中包括文化旅游项目2个,面积194.08亩;产业类项目1个,面积634.85亩;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类项目1个,面积100.28亩。

成片开发片区二主要是打造综合居住片区,其中包括商业开发类1个,面积118.38亩;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类项目2个,面积253.72亩;民生项目1个,面积204.72亩。

二、2023年九江市拆迁

法律分析:

1、征收非居住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最新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条款;以房屋补偿的,协议还应当规定房屋地点、房屋面积等内容。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补偿协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一律以房屋拆迁公告前被拆迁人所持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用证、户口簿、土地使用权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

公安部门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入户和分户(但出生、军人复转退、高、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婚嫁等确需入户的除外);规划部门停办修房、建房许可证;房屋发证机关停办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公房租凭过户、抵押以及落实房屋>策手续;工商部门停止办理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如违反,所办手续无效,并对当事人从严查处,同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补偿安置协议可向公证机关依法申请公证,并报批准拆迁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涉及拆迁港、澳、台胞和侨胞的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按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未列入重点工程的市>建设工程拆迁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拆迁范围内涉及的绿化带、树木、管线、人防等公共设施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拆迁人与有关单位联系,依法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面积计算。

第二十三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规模还房或者按《九江市拆迁房屋结构补偿标准》(附件一)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除违章建>和超过规划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按建>材料成本结合折旧作价收购。

第二十六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或以货币补偿。

造成停产、停业的,按《九江市拆迁房屋非住宅停业补助费标准》(附件三)予以补偿。

因公用道设置、楼梯和消防通道的建设,影响还房面积的由被拆迁人按比例分摊。

就地还门面的均在商场内以柜台形式归还。

拆除房管部门直管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面积安置。

安置面积大于原面积部分,由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购买。

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也可由房屋使用人按同等商品房价格购买,产权归房屋使用人。

非法转让、出租直管非住宅公房的使用人,由房管部门收回其承租使用权。

拆除非房管部门直管的非住宅房屋以货币形式补偿的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建>面积的市场价格计算。

因市二、公益事业、重点工程建设拆除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拆除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私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按下列办法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

(一)对要求以产权调换的形式在原地或就近偿还住宅房屋的,按原建>面积归还。

超过原房屋建>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8平方米),按附件一、四计算购买;超过8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面积不足原建>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补偿给房屋所有人。

(二)以产权调换形式在异地偿还的住宅房屋,在应安置面积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具体增加标准见《九江市拆迁房屋地段因素增减标准》(附件四)。

(三)对单位自管房和私房,要求作价补偿的,按照附件一、二、四执行。

(四)由房管部门管理的住宅房,还房超出原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8平方米),换算成建>面积后由使用人按基准价(附件一)购买,超过8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使用人按商品房价购买,产权归使用人所有。

如无单独阳台、厨房、卫生间的,还房时应按建>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含本数)设计一套阳台、厨房、卫生间,不算还房安置面积;原住房有独立的厨房或卫生间、阳台的,还房时应扣除。

公、私房还房时,公共楼梯、公用过道对产权调换的部分不作分摊,但超出还房面积以外的部分应分摊。

第二十八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超过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申请及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行拆迁。

拆迁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组织拆迁人及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除房屋作现场勘察记录,绘制图形,拍摄照片,收集有关证据,并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九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四、九江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方式是什么?

一、杭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国有土地补偿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杭州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

其原因:

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

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

四是更好地体现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对于货币补偿的具体办法各地有所不同,许多地方对此出台了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

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差价结算以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多退少补。

相当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商业地产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征收非居住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开发商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客观:

最新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十七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条款;以房屋补偿的,协议还应当规定房屋地点、房屋面积等内容。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补偿协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一律以房屋拆迁公告前被拆迁人所持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用证、户口簿、土地使用权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

公安部门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入户和分户(但出生、军人复转退、高、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婚嫁等确需入户的除外);规划部门停办修房、建房许可证;房屋发证机关停办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公房租凭过户、抵押以及落实房屋>策手续;工商部门停止办理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如违反,所办手续无效,并对当事人从严查处,同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补偿安置协议可向公证机关依法申请公证,并报批准拆迁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涉及拆迁港、澳、台胞和侨胞的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按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未列入重点工程的市>建设工程拆迁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拆迁范围内涉及的绿化带、树木、管线、人防等公共设施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拆迁人与有关单位联系,依法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面积计算。

第二十三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规模还房或者按《九江市拆迁房屋结构补偿标准》(附件一)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除违章建>和超过规划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按建>材料成本结合折旧作价收购。

第二十六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或以货币补偿。

造成停产、停业的,按《九江市拆迁房屋非住宅停业补助费标准》(附件三)予以补偿。

因公用道设置、楼梯和消防通道的建设,影响还房面积的由被拆迁人按比例分摊。

就地还门面的均在商场内以柜台形式归还。

拆除房管部门直管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面积安置。

安置面积大于原面积部分,由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购买。

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也可由房屋使用人按同等商品房价格购买,产权归房屋使用人。

非法转让、出租直管非住宅公房的使用人,由房管部门收回其承租使用权。

拆除非房管部门直管的非住宅房屋以货币形式补偿的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建>面积的市场价格计算。

因市二、公益事业、重点工程建设拆除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拆除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私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按下列办法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

(一)对要求以产权调换的形式在原地或就近偿还住宅房屋的,按原建>面积归还。

超过原房屋建>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8平方米),按附件一、四计算购买;超过8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面积不足原建>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补偿给房屋所有人。

(二)以产权调换形式在异地偿还的住宅房屋,在应安置面积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具体增加标准见《九江市拆迁房屋地段因素增减标准》(附件四)。

(三)对单位自管房和私房,要求作价补偿的,按照附件一、二、四执行。

(四)由房管部门管理的住宅房,还房超出原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8平方米),换算成建>面积后由使用人按基准价(附件一)购买,超过8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使用人按商品房价购买,产权归使用人所有。

如无单独阳台、厨房、卫生间的,还房时应按建>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含本数)设计一套阳台、厨房、卫生间,不算还房安置面积;原住房有独立的厨房或卫生间、阳台的,还房时应扣除。

公、私房还房时,公共楼梯、公用过道对产权调换的部分不作分摊,但超出还房面积以外的部分应分摊。

第二十八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超过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申请及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行拆迁。

拆迁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组织拆迁人及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除房屋作现场勘察记录,绘制图形,拍摄照片,收集有关证据,并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九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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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九江区有哪些地方拆迁,商业地产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翁碧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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