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什么地方拆迁安置,德州经济开发区拆迁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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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什么地方拆迁安置,德州经济开发区拆迁安置办法

一、德州这21个村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来了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

安德街道孙家洼村等14个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陵征补公告〔2022〕3号

根据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决定,为陵城区城镇建设的需要,拟征收安德街道孙家洼村、雨淋店村、佟寨村、时楼村、边临镇闫庄村、马才村、边二村、糜镇糜镇街村、徽王庄镇徽王庄村、于集乡张西楼村、付家庙村、后张村、王杠村、郑家寨镇郑家寨社区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安德街道、边临镇人民政府、糜镇人民政府、徽王庄镇人民政府、于集乡人民政府、郑家寨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安德街道孙家洼村、雨淋店村、佟寨村、时楼村、边临镇闫庄村、马才村、边二村、糜镇糜镇街村、徽王庄镇徽王庄村、于集乡张西楼村、付家庙村、后张村、王杠村、郑家寨镇郑家寨社区14个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批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德州市陵城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542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地块一位于安德街道孙家洼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3348公顷,其中:

农用地0.3170公顷(耕地0.2470公顷、农村道路0.0124公顷、沟渠0.0576公顷);

未利用地0.017公顷(盐碱地0.0178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二位于安德街道孙家洼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9092公顷,其中:

农用地0.9092公顷(耕地0.4190公顷、农村道路0.0256公顷、沟渠0.4646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三位于边临镇闫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9064公顷,其中:

农用地1.9064公顷(耕地1.8625公顷、农村道路0.0278公顷、设施农用地0.0161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四位于糜镇糜镇街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1780公顷,其中:

农用地1.1780公顷(耕地1.1344公顷、农村道路0.0436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五位于徽王庄镇徽王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8548公顷,其中:

农用地0.8548公顷(耕地0.7502公顷、农村道路0.0331公顷、沟渠0.0146公顷、园地0.0569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六位于徽王庄镇徽王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1450公顷,其中:

农用地0.1450公顷(耕地0.0155公顷、农村道路0.0043公顷、园地0.1252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七位于徽王庄镇徽王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3084公顷,其中:

农用地0.3084公顷(耕地0.2627公顷、农村道路0.0188公顷、园地0.0269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八位于徽王庄镇徽王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0190公顷,其中:

农用地0.0190公顷(园地0.0190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九位于徽王庄镇徽王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1604公顷,其中:

农用地0.1604公顷(园地0.1604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十位于于集乡张西楼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3234公顷,其中:

农用地0.3234公顷(耕地0.3048公顷、农村道路0.0186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十一位于于集乡张西楼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1614公顷,其中:

农用地1.1614公顷(耕地1.1614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十二位于于集乡张西楼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1448公顷,其中:

农用地1.1448公顷(耕地1.1448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十三位于于集乡付家庙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4362公顷,其中:

农用地1.4362公顷(耕地1.4333公顷、农村道路0.0029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十四位于于集乡付家庙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1332公顷,其中:

农用地0.1332公顷(耕地0.1284公顷、沟渠0.0048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十五位于边临镇马才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6398公顷,其中:

农用地1.6398公顷(耕地1.5630公顷、沟渠0.0768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十六位于安德街道雨淋店村、佟寨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3186公顷,雨淋店村面积0.2356公顷,其中:

农用地0.2356公顷(耕地0.2316公顷、农村道路0.0040公顷);

佟寨村面积0.0830公顷,其中:

农用地0.0830公顷(耕地0.0794公顷、农村道路0.0036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十七位于安德街道时楼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0326公顷,其中:

农用地1.0326公顷(耕地1.0326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十八位于安德街道孙家洼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9782公顷,其中:

农用地1.7114公顷(耕地1.4243公顷、农村道路0.0631公顷、沟渠0.2240公顷);

未利用地0.2668公顷(盐碱地0.2668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十九位于于集乡后张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8312公顷,其中:

农用地0.8312公顷(耕地0.8312公顷、农村道路0.0002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二十位于于集乡后张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4278公顷,其中:

农用地0.4278公顷(耕地0.4278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二十一位于郑家寨镇郑家寨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0.2746公顷,其中:

农用地0.2746公顷(耕地0.2746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二十二位于安德街道雨淋店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4820公顷,其中:

农用地0.4820公顷(耕地0.4820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二十三位于安德街道雨淋店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8512公顷,其中:

农用地0.8512公顷(耕地0.8512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二十四位于边临镇边二村。征收土地总面积4.1846公顷,其中:

农用地4.1846公顷(耕地3.4864公顷、沟渠0.0002公顷、园地0.6980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二十五位于于集乡王杠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0234公顷,其中:

农用地1.0234公顷(耕地1.0234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二十六位于于集乡王杠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3098公顷,其中:

农用地0.3098公顷(耕地0.3098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74号)公布的德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II、III级区片,I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6万元公顷,II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0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9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四、安置意见

经与安德街道孙家洼村、雨淋店村、佟寨村、时楼村、边临镇闫庄村、马才村、边二村、糜镇糜镇街村、徽王庄镇徽王庄村、于集乡张西楼村、付家庙村、后张村、王杠村、郑家寨镇郑家寨社区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安德街道、边临镇政府、糜镇政府、徽王庄镇政府、于集乡政府、郑家寨镇政府和安德街道孙家洼村、雨淋店村、佟寨村、时楼村、边临镇闫庄村、马才村、边二村、糜镇糜镇街村、徽王庄镇徽王庄村、于集乡张西楼村、付家庙村、后张村、王杠村、郑家寨镇郑家寨社区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拟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安德街道孙家洼村、雨淋店村、佟寨村、时楼村、边临镇闫庄村、马才村、边二村、糜镇糜镇街村、徽王庄镇徽王庄村、于集乡张西楼村、付家庙村、后张村、王杠村、郑家寨镇郑家寨社区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三)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 1.5 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525.7980万元。由德州市陵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安德街道孙家洼村、雨淋店村、佟寨村、时楼村、边临镇闫庄村、马才村、边二村、糜镇糜镇街村、徽王庄镇徽王庄村、于集乡张西楼村、付家庙村、后张村、王杠村、郑家寨镇郑家寨社区村(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陵城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陵城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

联系人:丁德生 联系电话: 6121388。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日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

于集乡付家庙村等7个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陵征补公告〔2022〕4号

根据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决定,为陵城区城镇建设的需要,拟征收于集乡付家庙村、安德街道孙家洼村、刘玉台村、边临镇西于架村、孙连娥村、郑家寨镇郑家寨社区村、宋家镇宋家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于集乡人民政府、安德街道、边临镇人民政府、郑家寨镇人民政府、宋家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德州市陵城区于集乡付家庙村等7个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批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2、3、4、5、6、7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德州市陵城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542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地块一位于于集乡付家庙村。征收土地总面积2.4028公顷,其中:

农用地2.4028公顷(耕地0.3686公顷、农村道路0.2180公顷、沟渠1.4141公顷、坑塘水面0.4021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二位于安德街道孙家洼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7.0528公顷,其中:

农用地14.0738公顷(耕地13.3861公顷、农村道路0.5666公顷、沟渠0.1132公顷、有林地0.0079公顷);

未利用地2.9790公顷(盐碱地2.9790).

本次征收地块三位于于集乡付家庙村。征收土地总面积2.3830公顷,其中:

农用地2.3830公顷(耕地2.2866公顷、农村道路0.0564公顷、沟渠0.0400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四位于边临镇西于架村、孙连娥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9470,

西于架村0.7414公顷,其中:

农用地0.7414公顷(耕地0.4643公顷、农村道路0.0208公顷、沟渠0.0942公顷、有林地0.1621公顷);

孙连娥村1.2056公顷,其中:

农用地1.2056公顷(耕地0.8700公顷、农村道路0.0607公顷、沟渠0.0897公顷、有林地0.0546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五位于宋家镇宋家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2820公顷,其中:

农用地1.2820公顷(耕地0.5753公顷、有林地0.7067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六位于安德街道刘玉台村。征收土地总面积2.9812公顷,其中:

农用地2.9812公顷(耕地0.0671公顷、农村道路0.0499公顷、沟渠1.4487公顷、有林地1.4155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七位于郑家寨镇郑家寨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0.5558公顷,其中:

农用地0.5558公顷(有林地0.5558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74号)公布的德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II、III级区片,I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6万元公顷,II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0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9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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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州市农村拆迁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

位于京沪铁路以东,新兴街以西,三八路以南, 东方红路以北, 占地约210亩。

进行老旧片区改造。

2021年实施一期,占地23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德州经济开发区拆迁安置办法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政策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

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山东德州小区拆迁计划

法律分析:

今年山东德州市计划改造老旧小区266个,改造户数2.24万户,改造楼栋数758栋,改造面积223.72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约6.42亿元。

目前已开工改造257个小区,开工改造楼栋数721栋,惠及群众2.14万户,累计完成投资1.18亿元。

法律依据:

《德州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

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市或县城国有土地上建成,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

老旧小区改造是指对老旧小区及相关区域的建筑、环境、配套设施等进行改造、完善和提升的活动(不含住宅拆除新建)。

五、德州市德城区拆迁计划

法律分析:

位于京沪铁路以东,新兴街以西,三八路以南, 东方红路以北, 占地约210亩。

进行老旧片区改造。

2021年实施一期,占地23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德州市拆迁补偿标准

一、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

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二)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三)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

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

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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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明年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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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今年什么地方拆迁安置,德州市德城区拆迁计划

内容审核:杨素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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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与村关于拆迁补偿的协议书,德州这21个村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来了

26年05月12日
德州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德州这21个村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来了

26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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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05月12日
德州拆迁树木补偿,高压线砍树可以要求索赔吗?

26年05月12日
德州拆迁补偿,迁祖坟赔偿标准一览表,德州拆迁办

26年05月12日
王佳扬律师:拆迁户的安置贷,拆迁安置可以贷款吗

26年05月12日
郑森林律师:拆迁户安置房产权,拆迁安置房属于什么产权性质

26年05月12日
拆迁安置协议怎么改名字,拆迁安置协议怎么换拆迁证

26年05月12日
拆迁安置按多少平方算赔偿,农村2025年房子拆迁补偿是按什么标准来赔

26年05月12日
拆迁安置率定义标准2026,拆迁安置住宅容积率标准 管理办法,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26年05月12日
泾河新城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泾河新城拆迁安置政策

26年05月12日
余杭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余杭房屋拆迁安置的补偿标准

26年05月12日
拆迁安置补偿款是哪些,拆迁安置补偿款是哪些

26年05月12日
什么叫农村拆迁安置,什么叫拆迁撤并类村庄

26年05月12日
拆迁安置房是福利房吗,拆迁安置房的好处

26年05月12日
最新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6年05月12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6年05月12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6年05月12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6年05月12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6年05月12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6年05月12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6年05月12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6年05月12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6年05月12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6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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