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动拆迁里同住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如下:
一、同住人的基本定义
同住人一般指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二、同住人的具体认定条件
1. 户口条件:
必须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或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在被拆迁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
特殊情况如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导致户口迁出的,若在本市他处无福利性房屋,仍可视为同住人。
2. 居住条件:
需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但因特殊原因(如就医、求学等)暂时离开的,不影响认定。
因结婚、出生等特殊原因居住不满一年的,也可视作同住人。
3. 住房条件:
在本市无其他福利性质取得的住房,如公房、房改房等。
若有其他住房但居住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导致居住困难的,也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三、不认定为同住人的情形
1. 空挂户口人员,即仅将户口迁入但不实际居住,且在本市有其他住房的。
2. 他处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人员。
3. 曾享受过动迁安置的人员。
4. 将户口迁入未成年子女处以规避动迁利益分配的成年人。
5. 因离婚或丧偶等原因户籍未迁出但实际未居住的人员。
动迁中的同住人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同住人的基本认定条件1. 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这是认定同住人的前提条件,确保该人在拆迁房屋处有合法的居住资格。
2. 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已在该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这一条件要求同住人必须在拆迁前已经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了一段时间,以确保其对房屋的居住权益。
3. 同住人应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意味着同住人在其他地方没有合适的住房条件,因此拆迁房屋对其具有实际的居住需求。
4. 同住人户口必须在产权人持有的房产中。这一条件进一步强调了户口与产权的关系,确保同住人的户口是合法且有效的。
2)同住人的特殊认定情形除了上述基本条件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同住人认定:
1. 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 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 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仍视为同住人。
4. 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且在本市他处无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
5. 未成年人如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应列为同住人。非出生原因户口报入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
动迁中的同住人认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逐一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理论上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同住人才能分得征收补偿款,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即使某些人没有被严格认定为同住人,法院仍可能判决其享有部分补偿款。因此,在涉及动迁补偿的诉讼案件中,证据的充分性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尤为关键。
享受过动迁仍被认定同住人的情况较为复杂,需结合具体法律法规与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但通常曾享受过动迁安置的人员,一般不重复认定为同住人。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同住人认定的基本原则与条件
同住人一般是指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一定义强调了“实际居住”和“居住困难”两个核心要素。具体条件包括:
1. 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具有常住户口:
同住人必须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内拥有常住户口,这是认定同住人的基础条件之一。
2. 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同住人需要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如服兵役、服刑、在外省市学习工作等除外)。这一要求确保了同住人与被拆迁房屋有实际的居住联系。
3. 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
同住人在本市范围内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存在居住困难的情况。这一条件旨在保障真正需要安置的居住人员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和安置。
二、不认定为同住人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及实践,以下情形一般不认定为同住人:
1. 空挂户口:
仅迁入户口但未实际居住的人员,一般不认定为同住人。
2. 他处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
在本市他处已有公房或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的人员,若居住不困难,则不认定为同住人。
3. 曾享受过动迁安置的人员:
曾在他处享受过动迁安置的人员,一般不重复认定为同住人。这一规定旨在避免重复享受动迁安置利益,确保动迁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 将户口迁入未成年子女处的成年人:
将户口迁入未成年子女处以规避动迁利益分配的成年人,不认定为同住人。
5. 离婚或丧偶后未实际居住的人员:
因离婚或丧偶等原因导致户籍未迁出但实际未居住的人员,一般不认定为同住人。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尽管存在上述一般原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享受过动迁的人员仍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这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 动迁安置的性质与范围:
如果之前的动迁安置并未完全解决其居住问题,或者动迁安置的范围并不包括当前被拆迁房屋,那么该人员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2. 实际居住情况:
如果该人员在当前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并且符合其他同住人条件(如户籍、居住时间等),那么即使其曾享受过动迁安置,也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3. 政策与法规的变动:
随着政策和法规的变动,同住人的认定标准也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最新的政策和法规进行判断。
四、法律依据
同住人的认定主要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地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政策规定。这些法规和政策明确了同住人的认定条件、程序以及不认定为同住人的情形,为动迁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住人在动迁中的认定是一个涉及法律权益分配的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动迁补偿的分配和安置的合理性。以下是对同住人认定的详细解析:
一、同住人的基本定义
同住人一般是指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一定义强调了“实际居住”和“居住困难”两个核心要素,是认定同住人的基础。
二、同住人的具体认定条件
1. 户籍要求:
同住人必须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内拥有常住户口。这是认定同住人的基本前提。
特殊情况如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导致户口暂时迁出的,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如动迁前已回迁或能提供相关证明),也可能被视为同住人。
2. 实际居住要求:
同住人需要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对于因特殊原因(如工作、学习)暂时不在动迁房屋内居住,但仍保留居住权利的人员,应被视为同住人。
3. 住房情况:
同住人在本市范围内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存在居住困难的情况。
如果同住人在他处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动迁安置,则一般不认定为同住人。
4. 特殊情形的处理:
对于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在他处也无住房的人员,如果与被拆迁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协商一致并办理居住公证,可以视为同住人。
未成年人若出生时户口即登记在被拆迁房屋内且从未迁移,即使未实际居住,也可认定为同住人。
三、不认定为同住人的情形
1. 空挂户口:仅迁入户口但未实际居住的人员,一般不认定为同住人。
2. 他处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在本市他处已有公房或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的人员,若居住不困难,则不认定为同住人。
3. 知青及配偶回沪后未实际居住:知青或其配偶原为本市常住户口,但下乡或支边后返沪未实际居住的人员,一般不认定为同住人。
4. 曾享受过动迁安置的人员:曾在他处享受过动迁安置的人员,一般不重复认定为同住人。
5. 其他情形:如将户口迁入未成年子女处以规避动迁利益分配的成年人,或离婚、丧偶后未实际居住的人员等,一般也不认定为同住人。
四、认定同住人的程序
1. 收集证据:需要收集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居住证明、他处住房情况等证据材料。
2. 审核认定:由相关部门(如动迁办、居委会等)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哪些人员符合同住人的条件。
3. 公示公告:将审核认定的同住人名单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并进行复核。
同住人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户籍、实际居住、住房情况以及特殊情形等多个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同住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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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孙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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