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确权证户口迁出的子女能否添加名字的问题,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经验的详细解答:
1)户口迁出对土地权益的影响
1.土地权属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而非个人。因此,户口迁出并不直接决定土地权益的归属。
2.承包期内权益保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 这意味着,即使子女户口迁出,只要其家庭仍在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受法律保护。
2)土地确权证上添加名字的可能性
1.家庭内部变更:
▷ 农村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的,确权证书上通常登记的是户主名字。家庭内部成员协商一致,并遵循法定程序,有可能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的名字。
▷ 这通常涉及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审核与公示、办理变更登记等步骤。
2.因继承发生的变更:
▷ 如果原土地权利人去世,子女作为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土地相关权益。
▷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向当地负责土地确权登记的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3.特殊情况:
▷ 如果子女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可能无法直接继承或添加名字到农村的土地确权证上。
▷ 部分地区可能有特别规定,要求土地确权证上必须有名才能享有或继承土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需遵循当地的具体规定。
3)结论与建议
▷ 户口迁出的子女能否在土地确权证上添加名字,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土地的性质、承包期内的情况、家庭内部协商结果以及当地的具体规定。
▷ 建议有此类需求的人士先了解清楚当地的政策和规定,再着手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地域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以确保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土地确权证户口迁出的子女能否添加名字并非一概而论的问题,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定程序来判断和操作。
法律分析:
中山办理居住证都需要填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表》。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包括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驾驶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提供护照时须同时提供身份证号码和详细户籍地址)。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李某某1、廖某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登记在被继承人李某某某名下位于中山市的房屋所有权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
粤房字第1××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中府集用(96)第0××3号]由原告通过遗赠继承方式取得;
依法判决七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第一项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李某某某于1958年7月8日出生,2016年5月14日死亡,生前未婚未育,与李某某、李某某某、李某某4、李某某7、李某某5、李某某6系兄弟姐妹关系。
被继承人李某某某父亲李某某某标于2015年2月15日死亡,母亲黄妹胜于1982年8月24日死亡,兄弟李某某于2001年8月13日死亡,均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某某死亡。
被继承人李某某某兄弟李某某某于2019年4月14日死亡,遗有配偶廖某某、女儿李某某2及儿子李某某3。
原告是被继承人李某某某兄弟李某某的三儿子,与被继承人李某某某是侄子关系。
被继承人李某某某生前一直与原告共同居住,由原告照顾生活起居,死后也是由原告料理丧葬等事宜。
被继承人李某某某生前名下有一处位于中山市的房产[房地产权证:
粤房字第1××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中府集用(96)第0××3号]。
2015年12月26日,经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见证,订立一份《遗嘱》,载明将上述房产的遗留给原告一人所有。
现因原告就继承事宜无法与其他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被继承人上述遗产无法有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被继承人李某某某的上述房产的全部份额由原告一人继承,原告依法继承后,享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
基于上述证明有证明人吴某某签名,并加盖中山市南头镇将军村第二十五经济合作社印章,载明了:
李某某某系中山市南头镇将军村村民,其名下登记有一处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
中府集用(96)第0××3号】,该处宅基地上建有房屋【房地产权证:
粤房地产证字第1××2号】,该房屋亦登记在李某某某名下。
确认登记在被继承人李某某某名下位于中山市的房屋所有权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
粤房字第1××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中府集用(96)第0××3号]由原告李某某1继承,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已由原告李某某1预交),由原告李某某1负担。
✎郭某某清、刘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郭某某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三原告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以独生子女家庭为单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增加一人份额36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三原告是一个独生子女光荣家庭,是被告曹某某村民小组的成员,历年来村民小组集体收益及土地征收款的多次分配中,均依法律法规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享受了以独生子女家庭为单位增加一人份额的分配权并得到了分配款。
被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高新村曹某某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郭某某清、刘某某、郭某某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集体收益款36500元(如参与分配的人数发生变化,则原告方的实际分配金额以总土地征收款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人数的计算结果为准),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计357元,由被告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街道高新村曹某某村民小组负担。
✎朱某某1、梁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朱某某1、梁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4793号民事判决,改判确认登记在朱X祥名下的穗集体证字第009386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无效;
2.朱某某1、梁某某对广州市黄埔区横沙村沙头紫阳里23号(原横沙乡十四社沙头东街紫阳里巷25号)的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所确定的安置补偿面积和货币补偿款享有50%的权益份额。
确认集体土地房产证无效属于不动产物权权属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一审认为应由行政机关处理与法不符:根据《民法典》第233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234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之规定,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朱X祥隐瞒事实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存在错误损害了朱某某1、梁某某作为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不动产物权权属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请求确权(确认登记无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9582.6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1、梁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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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flk.npc.gov.cn)-中山南头会不会拆迁呢最新消息,中山南头规划最新消息2020
内容投稿:纪南
内容审核:马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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