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征收怎样,民法典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被拆迁的法律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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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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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拆迁安置

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河南、山东、四川、山西、江西等省办理过多起案件。法律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熟知各地征拆政策,在办案时能够快速果断找到征收方违法点,细致耐心地与客户沟通案情,准确掌握客户心理预期,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并在与征收方协商过程中占据主动权。

农村宅基地征收怎样,民法典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被拆迁的法律规定在

一、民法典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被拆迁的法律规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被拆迁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征收补偿、物权保护及合同履行等方面。以下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

1)征收补偿原则与范围

1. 公平合理补偿: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必须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征收集体土地时,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得到保障。

2. 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偿等。其中,房屋补偿需根据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2)物权保护

1. 非法侵占的救济: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若拆迁过程中存在非法强占房屋等情况,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返还原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损害赔偿: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3)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

1. 安置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订立应遵循《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若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农村房屋拆迁宅基地如何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宅基地的补偿如下: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屋拆迁有哪些程序1、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4、发布《拆迁通告》

5、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6、入户调查

7、评估结果公示

8、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三、征收农村宅基地要如何处理?

征收农村宅基地需依法支付补偿金,宅基地上自建房被拆迁的可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卢某某、卢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

顺××号、顺府集建字××]对应的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逢沙村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2.判令被告协同原告办理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逢沙村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

顺××号、顺府集建字××]的使用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为原告;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涉案宅基地价值为100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为两兄弟。

被告婚后需建新房,但对旧宅宅基地不满意,欲寻新的宅基地建设房屋。

后来,原告取得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号的宅基地(房地产权证号:

0×**,以下简称16号宅基地)。

被告与原告协商,由被告使用16号宅基地建房;

被告将自己名下的旧宅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

顺××号,顺府集建字××号,以下简称20号宅基地)给原告使用。

之后,原告在20号宅基地上建房(粤房字第3×**,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在16号宅基地(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均登记在原告名下)建房居住使用。

当时双方还约定,以后双方的房屋遇到拆迁,则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

顺××号,顺府集建字××号)及其上房屋的补偿款归原告所有,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宅基地(房地产权证号:

0×**)及其上房屋的补偿款归被告所有。

原被告双方曾经一起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但原告后来才获知,不动产登记部门当时仅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将“卢某某”的名字改为了“卢某某”,未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上进行修改。

2014年佛山市顺德区16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

0×**)需拆迁,被告以原告的代理人的身份,取得了该房屋的全部补偿款。

同时,为明确原告与被告互换宅基地的事实,被告出具了书面协议,确认: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

顺××号、××]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原告。

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宅基地更名手续,但被告至本案立案之日,仍未能配合原告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

顺××号、××]的使用权人变更登记为原告。

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原告特起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补充: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逢沙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10月8日出具《证明》,证实16号宅基地使用人登记为卢某某,由卢某某在该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并居住使用至2014年拆迁征收时止。

被告卢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队的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顺××号,顺府集建字××号)变更登记在原告卢某某名下,本案受理费13800元(原告卢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卢某某负担(被告卢某某径向原告卢某某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

史某某、刘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史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我坐落于睢宁县宅基地一处,并拆除宅基地上的简易房屋;

2.要求被告赔偿当时坐落在宅基地处的树木36棵的损失2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5年8月,原告大女儿电话通知原告被告刘某某在上述宅基地上建设临时简易房屋用于开饭店,我要求扒房,经村民委员会居中调解,考虑到双方的亲情,原告同意不扒除已建成的房屋由刘某某使用,刘某某每年给付1000元使用费,原告需要使用宅基地上,被告随时返还。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史某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某、张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退还所侵占的宅基地;

2.被告退还所侵占的梨子树至枣子树连线之内的地积;

3.被告拆除修建在原告宅基地上的建筑物;

4.被告赔偿故意破坏原告房屋相关设施的全部经济损失10245元,即被告毁损原告已装好的天沟模、雨棚、飘台、土石方;

5.被告赔偿所侵占宅基地的占用侵权损失费1万元(现已强行侵占10年);

6.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

1.被告退还所占有原告的宅基地(枣子树和梨子树之间拉直线),恢复原状;

2.被告退让水沟(墙体沿水沟往北退让50公分),排除妨害;

3.被告对故意毁坏原告的挡雨棚、飘台等辅助设施,恢复原状;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1月,原告从桑植县村民刘某某手里有偿转让一块自留地作为宅基地,面积为295平方米,其四址界限为:

东(临公路下方)起曾柏祥屋墙壁延伸13米为界。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某飘台财产损失50元,被告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某挡雨棚财产损失1050元。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宅基地征收怎样,民法典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被拆迁的法律规定在”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宅基地征收怎样申请,征收 宅基地

内容投稿:安雯欣

内容审核:徐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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