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以后可以收回吗,土地流转后可以收回吗

咨询
吴雨晴律师

吴雨晴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法 房屋拆迁 土地征收

擅长:擅长领域/案件类别 行政征收合法性调查、违法强制拆除维权、征拆安置补偿维权、国家行政赔偿、合同纠纷、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土地流转以后可以收回吗,土地流转后可以收回吗

一、土地流转后可以收回吗

土地流转后,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收回的。这主要取决于流转合同的约定、双方协商一致以及法定解除事由的出现。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流转合同约定

1. 流转期限届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期限届满,受让方应按时将土地交还给流转方。若需继续使用,需重新协商并签订新的流转合同。

2. 合同解除条件成就:若流转合同中约定了特定的解除条件,如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长期拖欠流转费用等,当这些条件满足时,流转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收回土地。

2)双方协商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在土地流转中,若流转双方就提前收回土地达成一致意见,并对相关补偿等事宜作出安排,则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

3)法定解除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包括土地流转合同:

1.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如严重的自然灾害导致土地无法再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流转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

2. 一方严重违约:受让方违反流转合同约定,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长期闲置荒芜土地等,致使流转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流转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二、土地流转后农民有权收回土地吗 -土地承包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来讲,农户是不能单方面反悔解除承包合同收回土地的,因为新的土地承包法明确提出要严格保护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如果发生以下4种情形,农户是可以把土地经营权收回的。(1)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我们知道,农村承包地只能用于农业用途,如果擅自流转农村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属于“以租代征”,不仅会对农民土地造成很大的破坏,而且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国家严格禁止和严厉打击的。如果土地流转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土地上从事任何的非农业建设,农户就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将土地收回。(2)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耕地是一种宝贵资源,耕地弃耕抛荒是对耕地资源的一种严重浪费。对此,相关法规都对土地弃耕抛荒制定了明确惩罚措施,比如说承包农户连续抛荒两年以上村集体可以将土地收回等等,土地流转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有效防止土地抛荒,但如果流转农民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撂荒,农户也可以强行将土地收回。(3)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取土等,如果严重损害耕地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如果农民流转出去的土地遭到损害或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是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将土地收回的。(4)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土地流转合同是土地流转的重要约定,如果任何一方发生严重履行合同不到位的情况,比如说承包方长期拖欠流转金、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就业保障等等,农户都可以提出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条 承包方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土地,任何人不得干涉。

三、农村土地流转出去后能随时收回吗?

不能,签完土地流转合同后双方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符合法定条件的才能单方解除流转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刘某某与青州市东夏镇桃园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简易程序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2013年2月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原告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2、依法判令被告将承包租赁土地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偿措施;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2月,原告将其承包的青州市东夏镇桃园村的耕地以租赁方式流转给被告使用,流转土地用途约定为发展花卉苗木种植,流转期限自2013年2月至2028年9月,土地具体位置位于309国道以北、青州市东夏镇桃园路以东、桃园村1号生产路以南。

被告山东省青州市东夏镇桃园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案涉土地恢复原状,并交付原告刘某某,解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山东省青州市东夏镇桃园村民委员会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井亭村村民委员会与徐某某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井亭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位于上海市崇明区XX镇XX村XX队的40.66亩土地腾退并返还原告;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的40.66亩土地流转费232,575元(40.66亩×1,430元/亩/年×4年),以及2020年12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40.66亩土地流转费(依照实际天数按40.66亩×1,573元/亩/年计算);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的次日起至被告实际腾退土地之日止40.66亩土地使用费(依照实际天数按40.66亩×1,573元/亩/年计算);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上海市崇明区XX镇XX村XX队的40.66亩农村土地流转给被告经营,流转期限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第一年至第五年的流转费为1,300元/年/亩,第六年至第十年的流转费为1,430元/年/亩,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的流转费为1,573元/年/亩。

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井亭村村民委员会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40.66亩土地流转费243,235元,被告徐某某**支付原告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井亭村村民委员会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土地之日止40.66亩土地使用费(依照实际天数按40.66亩×1,573元/亩/年计算)。

郑某某与王某某土地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用益物权纠纷案件,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2.被告返还原告土地承包款60000元,违约金30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承包的位于长岭县太平川镇风水村刘家窑屯的未开发的5公顷土地,流转给原告经营耕种,约定每公顷承包价款为12000元,流转期限为30年。

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郑某某损失18109.76元,(以60000元为本金,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期间为2014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11日),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被告王某某将60000元流转费用返还给原告郑某某,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流转以后可以收回吗,土地流转后可以收回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以后可以收回吗,土地流转后可以再流转吗

内容投稿:郑盈

内容审核:吴雨晴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土地流转以后可以收回吗,土地流转后可以收回吗/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26年07月09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26年07月09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26年07月09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26年07月09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26年07月09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26年07月09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26年07月09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26年07月09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26年07月09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26年07月09日
统征土地买卖合同合法吗,土地统一征收

26年07月09日
政府拆迁赔偿的土地性质,拆迁安置房土地性质是划拨还是出让

26年07月09日
拒不腾退土地如何执行,法院强制腾退违法占用土地案例

26年07月09日
承包土地到期被征收,二轮延包有部分土地已征收怎么处理

26年07月09日
拆迁户补偿土地,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哪些内容

26年07月09日
土地被征补偿款低要怎么解决,土地征收村委会少分我补偿款我怎么维权呀

26年07月09日
拆迁土地补偿金怎么分,土地征用补偿金怎样分配 是按现有人口分配还是按 原分配人口分配

26年07月09日
租赁土地拆迁如何补偿,房屋租赁如遇政府拆迁 赔偿租户的损失的法律规定

26年07月09日
土地拆迁补偿分配对象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是谁?

26年07月09日
国土部批复集体土地划拨,土地预审六部门是哪几个

26年07月09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6年07月09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6年07月09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6年07月09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6年07月09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6年07月09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6年07月09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6年07月09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6年07月09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6年07月09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6年07月09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