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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未到位时,采取阻挡行为是否合法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如果未采取合法途径解决补偿款问题而直接进行阻挡,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
1)阻挡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等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如果征地补偿款未到位,而直接采取阻挡施工等方式,可能触犯该条规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2)合法解决征地补偿款问题的途径
1.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可以与房屋征收部门订立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方式、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同时,如果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 当征地补偿款未到位时,被征收人应首先与征收部门进行沟通协商,要求按照约定支付补偿款。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征地补偿款未到位时,直接采取阻挡行为可能并不合法。被征收人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补偿款问题,如协商、诉讼等,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征地补偿款不发放的解决办法如下:
1、征地补偿款迟迟不给可以向政府管理部门举报
2、或者向向辖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需要通过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被征收人可先调查了解村委会对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等相关情况,若被征收人认为该决定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撤销该决定
3、征收土地必须要依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一旦遇到补偿款迟迟不发放的情况,被征收人可以向律师进行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收集相关证据。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不能以土地补偿款没领为由阻挡施工。
土地征收补偿款未领取,并不赋予当事人阻止施工的权利。
这种阻挡施工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当遇到土地补偿款未领取的情况,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可以先与征收方沟通,了解补偿款未发放的原因。
若沟通无果,可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也能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还能提起行政诉讼,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既能保障自身权益,也避免了因不当行为引发法律风险。
✎驻马店市驿城区宏德商贸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征收案件,原告宏德公司起诉请求:
1.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2019年3月23日作出的驿房征补字2020]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判决被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合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宏德公司所有的涉案房产,是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合法财产,驿城区政府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本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给与合法补偿,而驿城区政府2019年2月22日做出的驿房征补字2019]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撤销并责令重作。
撤销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23日对原告宏德公司作出的驿房征补字〔2020〕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限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原告宏德公司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原告南京金敦冠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某某、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金敦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搬家费、装修补偿、设备补偿等各项补偿费用暂计901160.96元及利息(自被告提取拆迁款之日至2019年8月19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015年6月涉案租赁厂房被划入征地范围,被告为了多拿征地补偿款,让原告提供各类生产经营的材料、设备清单等以在评估和谈判时获得更多的补偿款,并承诺拆迁所得补偿款当中归承租人所得的权益届时会支付给原告,承诺给原告的补偿不低于40万元。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南京金敦冠印务有限公司负担,驳回原告南京金敦冠印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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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被征用没拿到钱怎么办,征地补偿不
内容投稿:卫慕
内容审核:贾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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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