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土地承包权一次性转让后能否要回,需视具体情况判断。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且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常难以要回;但若存在法定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则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
1)合法转让难以要回的情形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双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后,原承包关系终止。此时,受让方合法取得土地承包权,转让方难以要回。
2. 转让合同若已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进一步保障了受让方的权益。
2)可尝试要回的情形
1. 转让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等,此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进而要回土地承包权。
2. 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3. 双方协商一致:若受让方同意返还土地承包权,双方可协商一致后重新确立承包关系。
3)风险与后果
若转让行为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可能面临土地承包权的不确定性,影响农业生产经营。同时,若因转让行为引发纠纷,可能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法律诉讼。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专业律师能够协助梳理证据,如转让合同、发包方同意书等,明确责任比例,制定赔偿或返还方案,并在必要时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或诉讼。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自行处理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您的情况需尽早明确责任与权益,回答下方问题,我们可结合情况协助对接专业人士。
1)村民组是否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1、村民组是否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视情况而定:
(1)村民组在承包期内不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2)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收回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什么情况下回被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依法收回的情况如下: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2、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4、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在咱们国家,承包土地的流转这事儿可是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着。
咱得搞清楚,承包土地可不是把土地的所有权给卖了,这其实是承包经营权在流转。
要是流转的程序完全合法合规,并且双方也签订了那种有效的合同,那这时候要想把土地要回来,可就没那么容易。可要是在流转过程中出现了违法的情况,比如说没经过发包方的同意,或者合同是因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因素而无效的,又或者对方有特别严重的违约行为,导致根本没法实现合同所期望的目的,那咱就可以通过法律这条途径来主张要回土地。
不过,到底能不能真的把土地要回来,那得综合考虑各种各样的因素以及相关的证据才行。所以,我建议您先赶紧把那些相关的证据材料给收集整理好,像流转合同、支付凭证之类的,然后再去进一步咨询专业的律师,这样您就能得到更准确的法律建议,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郝某某、雷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被告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
事实和理由:
2002年原告、被告达成口头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收时,该合同成立。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驳回原告郝某某的诉讼请求。
✎韩某某与孙某某、孙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韩某某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孙某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
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土地转包费100,000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韩某某于2012年12月1日与被告孙某某协商,与其子被告孙某某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实质为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承包孔某某(已故,为孙某某舅舅,原确权土地已由村委会确认由孙某某继续承包)位于前郭镇粮窝村的1.32亩土地转包给原告,期限是2012年1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转包费10万元(分两次付款,每次5万元,已由孙某某出具收据),合同还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中间人签字确认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后生效,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手续,待国家土地开展新一轮确权时该土地确权到原告名下。
被告孙某某、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给韩某某案涉土地剩余年限转让费4.6667万元,驳回原告韩某某要求解除韩某某与孙某某之间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刘某某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张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张某某一审的各项诉讼请求。
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有原则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审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就是强迫张某某把1.5亩某某流转给刘某某。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张某某已预交),由张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转让土地承包权还能要吗,土地承包权一次性转让能要回来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转让承包土地还可以要回来吗,土地承包 转让
内容投稿:唐灵艺
内容审核:闫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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