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费是否优先受偿,承包经营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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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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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费是否优先受偿,承包经营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经营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问题,涉及多个方面,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承包人的主要权利

1.收益权与经营权

▷ 承包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承包产生的经济收益的权利,并可以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农村土地承包中,这体现为自主组织生产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则体现为按约定收取工程款项的权利。

2.转让与流转权

▷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承包人可以依法转让其承包经营权或进行土地流转。例如,在农村土地承包中,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3.补偿与索赔权

▷ 当承包地或工程项目被征收、征用或占用时,承包人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损失,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

4.优先受偿权

▷ 在建设工程承包中,若发包人未按时支付价款,承包人享有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5.拒绝非法要求权

▷ 承包人有权拒绝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请求协助权与优先承包权

▷ 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解决承包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在某些情况下,承包人可能享有优先继续承包的权利。

7. 合同解除权

▷ 当发包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按期施工与保证质量

▷ 承包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开始并完成工程,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要求。这是承包人的基本职责,也是发包人信任的基础。

2.接受监督与管理

▷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

3.提供材料与设备

▷ 承包人负责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材料、设备和劳动力,确保施工条件满足项目需求。

4.遵守法律法规

▷ 承包人在承包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5.保护环境与安全

▷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的环境和安全,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损害。

6.履行保密与知识产权义务

▷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承包内容,承包人应严格保守秘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

7.维持土地农业用途与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特定于农村土地承包):

▷ 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并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8. 支付相关费用

▷ 承包人应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方缴纳承包金等费用。

3)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

监督权与验收权: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经营活动或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在工程完成后进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标准。

索赔权: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损失或延误工期,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2.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提供条件与支持: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或经营环境,包括场地、设备、资金等支持。

支付报酬与遵守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承包人支付报酬或费用,并严格遵守承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定于农村土地承包):发包方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提供必要的服务(特定于农村土地承包):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法定优先受偿款包括哪些

法定优先受偿款包括:

1、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

2、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

3、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例如律师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4、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例如出让金 、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契税等。法定优先权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的,是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但它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较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优先权是出于立法政策上的考虑而规定的,它的用意是对个别的特殊种类的债权加以特别保护。就所担保的债权而言,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与其他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相比具有特殊性,所以理论上将享有优先权的债权称为“特种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用的赔偿标准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是土地所有权价值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与土地所有权遵循同样的原则,以实现对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的公平保护。

目前,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采用区片综合价或者年产值标准,今后则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地补偿标准宜由地方政府在综合评估投入成本、运营成本、预期收益等多项要素的基础上,核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所有权中所占的比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所有人按核定比例分别受偿,承包人如已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该利益应在核定比例内扣除。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承包费是否优先受偿,承包经营的权利和义务”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费是否优先受偿,土地承包费什么意思

内容投稿:喻宇

内容审核:刘晓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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