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专业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不动产征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至今,参与办理的行政系列案件百余件。曾办理过多起民事系列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土地使用权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具体分析如下:
1)土地使用权的立体性
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这表明土地使用权具有立体性,不仅限于地表,还延伸至地上和地下一定范围。
2. 实践应用:土地使用者可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如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这体现了土地使用权的立体利用。
2)地下空间使用的限制与规划
1. 规划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需符合城市规划,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这意味着地下空间的使用并非无限制,必须获得相关规划部门的许可。
2. 特殊资源管理:地下的矿产资源等特殊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地下空间时,需明确区分普通地下空间利用与特殊资源开采的界限,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3)分层设立与独立性
1. 分层设立:法律允许在不同层面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如地表、地上或地下,这体现了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2. 独立性:不同层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互独立,其权利内容和范围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等方式明确约定,并经依法登记后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
一般住宅的产权都是70年的,商业的有40年,50年等,从开发商买地那年开始计算,地下室产权应该是跟住宅一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
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2、地籍调查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
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
并要求宗地四周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3、土地权属审核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南昌金融大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原告国开行江西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并恢复原告对宗地(宗地坐落于红谷滩新区·世纪中心B座办公楼,宗地代码:
360111014008GB00027)被侵占部分390.74平方米土地的地表、地上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违法侵占原告所有宗地红线范围内北侧390.74平方米土地建设的地下车库出入口(近丰和中大道),以及岗亭、栏杆等设施。
3.判令被告赔偿长期侵占原告宗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侵占面积390.74平方米,自2015年4月2日起暂算至2020年10月27日为1545800元,此后以实际侵占时间按23071.6元/月计算该项损失)。
4.确认原告对宗地被侵占390.74平方米土地地下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判令被告赔偿占用原告宗地地下部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自2020年10月28日算至2048年3月23日为1266400元,最终以原告恢复占有被侵占宗地地表、地上部分之时起算,按照3825.98元/月算至2048年3月23日)。
6.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占行为导致原告需额外支出的围墙建设费用114600元及安防设施建设费用5040元。
7.判令被告支付不动产测绘费用4622元、土地评估费用8500元。
8.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
2013年2月14日,因被告在建设C座综合楼过程中,存在侵占B座办公楼用地的情况,原告向南昌市城乡规划局报送了《国家开发银行江西分行关于新办公大楼用地规划的函》,要求保障原告原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的合法权益。
被告南昌金融大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测绘费用4622元、评估费4250元,被告南昌金融大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1266400元。
✎袁某某与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地下空间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付的300000元及从2018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为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原告欲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镇××道××路××号楼××单元××室的房屋,被告要求必须在先行签订书面《地下空间使用权转让协议》并交纳300000元的前提下,方能与原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房屋售于原告。
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袁某某地下空间使用费300000元并支付2018年3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的70%(以300000元为基数,2018年3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900元,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4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020元,全部由联发集团天津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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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是地下室吗为什么,土地使用权属于
内容投稿:潘慕
内容审核:席炎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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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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