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新生儿在农村承包土地被征收后能否分配补偿款,核心在于其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时间。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成员资格与补偿权的关系
1. 成员资格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新生儿若在此时间节点前出生,并随其父母或监护人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通常也被视为具有成员资格。
2. 补偿权的行使:具有成员资格的新生儿,有权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这一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不得无故剥夺。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间的影响
1. 时间节点的确定:新生儿能否获得补偿,关键在于其出生时间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间的先后关系。若新生儿在方案确定前出生,并符合成员资格条件,则有权获得补偿;若在方案确定后出生,则通常不具备获得此次征地补偿款的资格。
2. 特殊情况的处理:尽管一般情况下新生儿在方案确定后出生无法获得补偿,但一些地方政策或村规民约可能有特殊规定。例如,规定在征地公告发布后一定期限内出生的新生儿也享有补偿权利,或者通过家庭内部的再分配等方式间接保障新生儿的权益。
3)其他影响因素与建议
1. 户籍登记情况:新生儿的户籍登记情况也是影响其补偿权的重要因素。若新生儿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前已经出生并完成了户籍登记,其获得补偿的权利通常更加明确。
2. 地方政策与村规民约: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性的地方政策和村规民约,这些政策和约定可能对新生儿的补偿权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在具体判断时,必须充分考虑当地的具体政策和实际情况。
3. 法律咨询与维权:对于涉及新生儿补偿权的争议,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针对个人情况的准确法律意见和指导。若权益受损,应依法采取适当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亲生儿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常来讲,土地征用补偿款是给予被征地特定土地权益人的补偿。
新出生的小孩在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时能否享有份额,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要是小孩在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确定之前就已经出生,并且属于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应该享有相应份额的。 这是因为土地权益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成员资格的认定通常是以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确定时的实际情况为依据的。 然而,如果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已经确定,并且没有将新出生的小孩纳入分配范围,那么可能就比较难再主张其享有补偿款了。 具体情况得依据当地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来进行判断。✎刘某某、辽宁省沈抚示范区李石街道西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新生儿补偿款50000元及利息:
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村民,2014年4月16日,原告家长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
经沈东经济区西三家子村“两委”班子研究,根据西三家子村民代表大会,同意2011年以后西三家子村本村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出生的新生儿,每名新生儿给予30万元土地补偿,具体支付办法如下:
1、已经得到15万元的新生儿(2006年以前出生的)2014年7月31日前,再支付余额15万元……。
被告辽宁省沈抚示范区李石街道西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新生儿土地补偿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刘某某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25元,由被告辽宁省沈抚示范区李石街道西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525元,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刘某某。
✎王某某、辽宁省沈抚示范区李石街道西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新生儿补偿款50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014年4月16日,原告家长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
“沈东经济区西三家子村“两委”班子研究,根据西三家子村民代表大会,同意2011年以后西三家子村本村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出生的新生儿,每名新生儿给予30万元土地补偿,具体支付办法如下:
未得到土地补偿款的新生儿,分配办法2014年7月31日前,支付每名新生儿15万元,余额2015年7月支付“。
被告辽宁省沈抚示范区李石街道西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新生儿土地补偿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王某某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550元,予以退还25元,剩余525元,由被告辽宁省沈抚示范区李石街道西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王某某。
✎孟某某、辽宁省沈抚示范区李石街道西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西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立即给付原告孟某某新生儿补偿款5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014年4月17日,原告的父亲孟某某作为家长同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内容如下:
“经沈东经济区西三家子村两委班子研究,根据西三家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同意2011年以后西三家子村本村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出生的新生儿,每名新生儿给予30万元土地补偿。
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孟某某已预交,应予返还50元,剩余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辽宁省沈抚示范区李石街道西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被告辽宁省沈抚示范区李石街道西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孟某某新生儿土地补偿款50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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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征地当年的新生儿有征地补偿吗怎么办,农村征地新生儿补偿
内容投稿:尹艺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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