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研究生毕业后即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现为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迄今九年,主要参与承办北京及京外房地征收案件。
土地流转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再次流转的,但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原承包方的同意。具体分析如下:
1)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2)再次流转的条件
1. 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再次流转土地,必须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这是保障原承包方权益的关键。
2. 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再次流转的相关事宜需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以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再次流转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流转行为的合法性。
4. 保持土地农业用途:再次流转时,必须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或用途。
3)再次流转的程序
1. 签订书面合同:再次流转双方应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流转的标的、期限、价款等关键条款。
2. 备案或登记: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备案或登记,确保流转行为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一、流转来的土地承包权可以再次转让吗?
土地承包权是可以转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史某某、胡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史某某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通榆县人民法院(2022)吉0822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驳回胡某某、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2021年3月31日史某某将涉案耕地在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包给刘某某,其转包土地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认定是错误的,理由为:
史某某与胡某某繁荣村村民委员会三方于2018年3月23日签订《瞻榆镇繁荣村二轮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第(七)款约定“乙方再次进行流转时,必须经镇政府和繁荣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不得私自流转。
”根据该款约定,胡某某将再次流转的权利已经以书面的方式赋予了乙方史某某,即以书面的形式用合同约定的形式表示乙方史某某可以再次进行土地流转,但三方当事人将再次流转约定了限定条件为:
必须经镇政府和繁荣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
而不是应当取得胡某某的同意。
同时胡某某、王某某在原审起诉及首先该二条法律规定不属于强制性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其次双方合同已经明确将再次流转的权利已经以书面的方式赋予了乙方史某某,合同约定大于法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史某某已预交,由胡某某、王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依法强制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胡某某、王某某已预交,由胡某某、王某某负担。
✎枣庄市山亭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张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驳山头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驳山头村委会与被告张某某于2005年1月1日签订的《驳山头村承包花果山合同》,判决被告张某某将承包的花果山山林土地全部返还给原告驳山头村委会;
2.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张某某将其在花果山建设的用于经营饭店的固定建筑29间房屋拆除,恢复原状。
本案中,被告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再流转,但需经村委会同意,且流转给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法定条件,且再次流转不能超出原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范围,现流转户未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经营山林栽植果树,而是建设固定建筑,破坏山林,改变了土地用途,故被告流转行为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枣庄市山亭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负担,驳回原告枣庄市山亭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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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还可以再转吗现在,土地流转以后还有使用权吗
内容投稿:凤婷依
内容审核:毕文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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