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企业拆迁、关停腾退、自然资源及规划纠纷,对行政诉讼拥有一定的执业经验。
农村户口没有分到土地是否有补偿,这个问题涉及农村土地补偿的分配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
1)农村户口没有分到土地也能获得补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农村户口的个体没有分到土地,也有可能在征地时获得补偿。这是因为征地补偿款是归全体村民所有的,而不仅仅是拥有土地的村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2)补偿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1. 补偿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征收土地时,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 补偿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3)农村户口没有分到土地的处理方式
对于农村户口但没有分到土地的个体,可以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土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农村户口没有分到土地的个体,在征地时仍有可能获得补偿,具体补偿内容和标准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个体也可以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土地承包。
法律分析:
1、土地确权之前将户口迁出的农民,这一类农民将户口迁出之后,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将会被集体收回,如果在农村还有房屋,土地征收则能够获得房屋的补偿,如果房屋倒塌宅基地被收回,则不能够获取补贴。2、土地确权之后将户口迁出的农民,这种情况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选择了进城落户退出土地获得补偿,退出土地之后,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了,农民则不能够获得征地补偿;还有一部分是没有退出土地,这一部分农民经过土地确权有相关的土地权益证明,则能够与农村居民一样享受到征地补偿。
法律依据: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扰征地工作。
是农村户口拆迁的时候可以享受补偿。
农村拆迁按户口与产权面积进行补偿。
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应当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进行分配。
农村拆迁无户口的应认定为不具备该村的村民资格,不能享受该村村民的拆迁待遇。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地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李某某、张某某等与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金沟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执行《金沟村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以户为单位给付三某某征地补偿款204,800.00元;
请求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李某某与原告张某某英系夫妻关系,原告李某某系原告李某某与原告张某某英之子。
1995年1月1日,三某某以家庭承包方式从被告处承包得土地9亩,并一直耕种至2020年。
2020年4月,三某某承包的土地其中4.6亩被征收,按照《金沟村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2015年民主会议制定,沿用至今),三某某理应分得294,400.00元(6.4万元/亩),而被告以原告李某某、张某某英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仅分给三某某89,600元,剩余204,800元至今没有分配。
三某某认为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
在该农户中,只要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没有丧失,那么该农户的权利便没有丧失,被告理应按照《金沟村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全额为三某某所在农户分配补偿款。
被告仅给三某某分配89,600.00元没有任何事实、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三某某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求。
被告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金沟村村民委员会答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系无理请求,且二原告属于重复诉讼。
原告李某某、张某某英的身份证地址为朝阳市双塔区××街××村××组××号,诉状中称李某某的住址相同事实不符。
原告李某某已经领取了土地补偿费,属于重复主张权利。
原告李某某、张某某英曾于2021年8月18日请求被告给付与本案金额相同的补偿费,一审被支持,二审被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二原告在发回重审期间撤诉。
诉状中称三某某认为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在该农户中只要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没有丧失,该农户中的集体成员的身份就没有丧失,是不正确的,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不假,但农户分地、承包的面积、亩数是按人计算的,人口多的多分,人口少的少分,并不是所有的户都是相同的面积。
在农户中只要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没有丧失,那么农户的权利便没有丧失的说法应该从两个层面看,从表面上看是如此之说,但是从另一层面即深层去看,农户中只要有一个成员在其他成员无论是户口迁出、变非、死亡确实权利不灭失,这种情形指的是以合法身份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取得的权利不灭失,而以不合法的身份即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的土地承包权,自取得之日起就无效。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张某某英应不是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其承包的土地不属于家庭承包,是其他方式的承包。
李某某、张某某英在户口所在地已经取得了集体成员身份,并取得了集体土地分红股份证,故不可以享受金沟村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员的待遇。
综上所述,金沟村民委员会没有侵害三某某的权益,请求驳回三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李某某系朝阳市双塔区××镇××村村民,原告张某某英婚前系朝阳市双塔区××村××组村民,二人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生长子李某某(1990年6月16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英婚后一直未能将户口迁至其丈夫李某某所在的朝阳市双塔区××镇××村。
原告张某某英、李某某的户口均落在朝阳市双塔区××村××组。
但三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英、李某某共同居住在朝阳市双塔区××镇××村。
2005年12月31日,三某某与朝阳市双塔区××镇××村民委员会签订辽宁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承包期限30年,从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承包地面积为9亩。
2006年12月30日,三某某取得了被告朝阳市双塔区××镇××村民委员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10年1月1日,原告张某某英、李某某在朝阳市双塔区××街孟克村民委员会分别取得了的股权证,并分别于2019年1月、2021年1月,三次领取股金20000元、10000元、10000元。
2020年,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被政府征占了4.6亩,按照64000元/亩补偿。
2021年,被告朝阳市双塔区××镇××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家庭发放了一口人的土地补偿款89600元。
现三某某以被告认为原告张某某英、李某某不是本村户口,拒绝发放二人的土地补偿款204800元,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应得的土地补偿款204800元。
另查明,2021年8月18日,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某、张某某英诉被告朝阳市双塔区××镇××村村民委员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此案与本案系同一2022年2月10日,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1302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由被告朝阳市双塔区××镇××村村民委员给付原告李某某、张某某英占地补偿费人民币204800元。
案件受理费2186元(原告李某某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张某某英、李某某负担,驳回原告李某某、张某某英、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龚某某与沈阳市于洪区光辉街道新义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吿土地补偿款80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上原告龚某某己通过沈阳市于洪区公安局解放乡派出所经办人李某某办理独立分户手续,并下发户口簿,户主系龚某某,至截止1995年11月2日该户口簿陆续迁入妻子宋某某,长女龚某某,弟龚某某飞,根本不存在被告所说1997年同在一个户口簿上,且第三人龚某某与被告的经济纠纷,与原告应分承包田无任何关联,原告系新义村村民,农民本应以土地为生,土地承包是国家政策赋予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作为被告不予分地的理由,故1997年至2004年8年间原告一户(包含龚某某、妻子宋某某,长女龚某某、弟弟龚某某飞4人)每人应分6.5亩田地,现要求被告按每人每年2500元赔偿标准计算,共计赔偿原告8万元土地补偿。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光辉街道新义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龚某某经济损失396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光辉街道新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李某某与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水泉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3亩地的23年的经济损失26676.04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损失和国家给付的耕地地力补贴或叫粮食直补);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虽然购买了小城镇户口,但是并没有离开该村生活,也没有招工招干,继续从事农业,以种地为生,按照国家、省、市、镇人民政府的文件,被告理应按照国家政府的文件给予农民待遇。
被告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水泉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因耕地被收回而造成的相应损失合计26676.04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损失24840元和国家给付的耕地地力补贴1836.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五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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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户口可以享受征地补偿吗现在,农村征地居民户口有补偿吗?
内容投稿:黄军亮
内容审核:吴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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