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海淀区律师协会权保部委员,中数法律服务频道《法制与经济》栏目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北京《置业法眼》栏目案件讲解员及评论特
租赁的土地可以确权。
具体分析如下:
1)租赁土地确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表明,无论是土地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包括通过租赁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可以依法进行登记,从而得到法律的保护。
2)租赁土地确权的条件
1. 租赁关系合法有效:首先,租赁土地的基础是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该合同必须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依法登记:租赁土地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只有经过登记,土地使用权才能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3. 遵守土地利用规划:租赁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租赁土地确权的注意事项
1. 租赁期限:租赁土地的期限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期满后,双方可以协商续租或按照约定处理土地使用权。
2. 权益保障: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应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承租方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承租方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租赁的土地是可以确权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在租赁土地过程中,双方应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分析:
不能。租赁的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因为租赁的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所以在该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无法确权。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村集体的土地,通常是不能直接把它确到私人名下的。
咱国家的土地制度明确规定了,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那可是归集体所有的。 不过,要是满足了特定的条件,那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认给个人的。 就像农村的居民,通过合法的那些承包手续、审批流程之类的,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等,这些都是可以的。 要是想拿到相关的土地权利,那必须得严格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进行。 比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就得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得签订承包合同,然后还要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确认。 总的来说,村集体土地要确权给私人,那可是有着很严格的法律限制以及程序方面的要求,可不能随便乱来,得一步一步按照规定来办,这样才能确保土地权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杨某某与张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杨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案件发回重审,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4.涉案土地被上诉人出示的土地权属证明系2017年取得的农业用途土地权属证明,但是国家土地确权的理念为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上诉人于2004年在涉案土地上修建房屋,房屋作为一个有形且显眼的建筑物的存在,那么2017年土地确权将涉案房屋确权为农作物用途土地是否合法合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5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任扎某某、张某某某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任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一审判决;
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租用土地协议书》无效,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所支付的租金40000元(肆万元)及利息;
判令被上诉人补偿上诉人因其平整荒地、砌堡坎河堤所支出的费用;
判令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至于被上诉人提供的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J小府发农地承包权证2017]第0156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被上诉人在椒子坪享有的5.69亩承包地是在上诉人实际长期使用案涉地块并进行荒滩、荒沟、荒丘、水沼改造修整以及河堤修缮等相关作业后,小金县有关部门于2017年重新确权的结果,不应当作为认定被上诉人于2011年享有承包权的土地面积的证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任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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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出租合法吗现在,土地确权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投稿:曹汐
内容审核:梁红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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