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集体土地怎么赔偿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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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集体土地怎么赔偿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法律规定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法律规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如下

1)征收程序

1. 征收预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且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2. 公告与听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3. 签订补偿协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2)补偿内容

1.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2. 房屋补偿: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3. 其他补偿: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也需安排,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3)监督与保障

1. 补偿费用管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2. 法律救济: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集体土地拆迁有哪些补偿政策

集体土地拆迁政策有: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相应的补偿,集体土地拆迁可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国土部门的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拆迁补偿数额,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三、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如何赔偿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赔偿主要有以下方面:

房屋重置成新价:

即重新建造与被拆迁房屋相同结构、功能的房屋所需的费用,根据房屋的结构、面积、成新程度等评估确定。

宅基地地价:

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用于弥补因拆迁造成的搬迁费用及临时安置期间的居住问题。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有经营性用房):

针对因拆迁导致停产停业的合法经营主体,根据经营状况、停产停业期限等计算。

补偿方式通常有货币补偿,直接给予金钱;

还有产权调换,提供安置房。

具体赔偿标准各地存在差异,一般会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价值等因素综合制定,可查看当地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咨询相关部门。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许某某、叶某某1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许某某、叶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向二原告支付土地补偿款人民币(币种,下同)85400元(每人42700元*2人=854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综上,二原告认为:

原告许某某自出生之日就原始取得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虽因婚姻关系户口短暂迁出被告处,但并未在其他村享受过征地补偿等相关待遇。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镇××土楼村桥上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许某某、叶某某1征地补偿款人民币854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5元,由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凤南土楼村桥上村民小组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陈某某、李某某2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陈某某、李某某2、李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向三某某支付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人民币(币种,下同)7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李某某2以合法方式将户口迁至被告处,依法具备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第十六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李某某2、李某某1土地补偿款人民币7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837.5元,由原告陈某某、李某某2、李某某1负担人民币50元,由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第十六小组负担人民币787.5元,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池某某、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下溪头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与被告村民苏某某结婚,于2015年2月27日将户籍由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迁入被告处,取得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池某某土地补偿款人民币5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下溪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拆迁集体土地怎么赔偿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法律规定”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拆迁集体土地怎么赔偿的呢,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

内容投稿:滕芷延

内容审核:周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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