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国有农用地土地承包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减免,具体分析如下:
1)法定减免情形
1. 不可抗力因素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或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发布的新政策。
▷ 实际应用: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支付承包费或进行开发建设,承包方可主张减免。例如,因罕见暴雨导致农用地受损严重,无法正常耕种,承包方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减免承包费。
2. 政策调整或政府行为
▷ 解释:若政策调整或政府行为直接影响承包方履行合同能力,导致违约或无法继续承包,承包方可请求减免承包费。
▷ 实例:政府因生态保护需要,将农用地调整为生态保护区,禁止耕种,承包方可申请减免承包费。
2)申请减免的程序与注意事项
1. 提交申请:承包方需向发包方(通常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减免承包费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不可抗力证明、政府文件等。
2. 审核决定:发包方会对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具体情况和政策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减免及减免幅度。若双方存在争议,可能需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
3. 遵循法律与政策:减免申请需符合当地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分析: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罗某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巴音郭楞管理局博斯腾湖管理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罗某某国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判令被上诉人全面履行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第八条第二项之约定。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全部费用。
也属于合同中第八条第二项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之情形,被上诉人就应当按约定减免当年承包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1.50元,由上诉人罗某某国负担。
✎冯某某、何某某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何某某红于2020年10月18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2.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的土地承包费6,2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1,240元。
事实和理由:
2020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何某某红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原告的281亩土地以每亩200元的价格承包给被告,承包期限为10年,到了2022年应当支付承包费的期限后,被告提出异议,拒绝支付剩余31亩土地的承包费6,2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根据双方《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何某某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冯某某支付2022年的土地承包费2,800元,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99.12元,由被告何某某红负担18.8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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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费是否减免了呢,免收土地承包费
内容投稿:杨清琴
内容审核: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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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