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经验丰富,包括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还有相关房产纠纷以及婚姻家事方面的案件。认真、细致、专业、负责对待每一个案件,以法为据,辅以情理,尽心尽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土地流转效能不高、稳流转与提效益支撑不足的问题,可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1)完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1. 健全法律法规:修订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明确流转主体、方式、期限及双方权利义务,为土地流转提供全面法律依据。
2. 制定配套政策:出台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政策,鼓励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流转,如对流转用于粮食生产的给予资金奖励。
2)强化政府监管与规范流程
1. 建立监管机构:在农业农村部门设立土地流转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
2. 规范流转程序:制定统一操作流程,包括信息发布、意向洽谈、合同签订、备案登记等,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 加强用途管制: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时监测流转土地用途,防止“非农化”“非粮化”,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4. 健全登记制度:建立土地流转登记制度,对每一宗流转进行登记备案,便于跟踪管理和监督。
3)规范中介服务与保护农民权益
1. 培育中介机构:发展专业土地流转中介机构,提供咨询、评估、交易等一站式服务,确保服务专业性和公正性。
2. 保护农民权益: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防止因信息不对称或权力不对等而遭受损失。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哪些问题?
1、社会保障体系跟不上,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要是以农民的自发性流转为主,流转缓慢,既有转出方面的原因,又有转入方面的原因。转出户积极性不高,担心土地流转后丧失土地经营权,缺少就业门路,认为土地在自己手上,就是一种保障。由于农村的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除外出务工取得一部分收入外,主要还是依靠土地收入解决口粮、看病、上学等问题,特别是对于年龄较大的农民,对土地的以来程度更高,对于流转土地存在着后顾之忧。对于转入户来说,农地利用率过低,国家缺乏政策性扶持,让很多转入户产生了畏惧心态。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不完善,服务机构缺乏
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在农用地流转价格上还没有形成能反应市场规律的基本价格,转出方往往是分散的农户,在定价上处于不利地位,而且大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市场化程度较低,流转市场不良,中介服务机构缺乏,这些都制约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有效流转,无法真正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盘活起来,形成适度规模,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规模化经营和优化配置。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不充分、过程受限、程序不规范
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只能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不允许其以继承、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是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充分的具体表现,法律对其限制主要是基于农村土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性,但这种限制规定是不合理的,既然允许转让,那么应允许抵押、入股,设立抵押、或者允许入股。
2)如何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1、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保流转后顾之忧
现阶段农地承担着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无疑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但农地资源承受着不该其承受的社会保障功能会使农地资源的利用率大大降低,国家应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以逐步消除农地社会保障功能对农地制度的影响,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
2、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和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探索建立以镇级组织为主体的村、镇、县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并形成长效机制。县级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乡镇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引导村级土地流转。
3、放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加强对其流转的管理
从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可以设立抵押,入股的,所以我们应该允许对作为用益物权属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的流转,从而发挥土地资源配置的最大效益。一旦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出限制,则不仅妨碍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为发包方不正当干预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行政或者准行政手段配置土地资源留下了太多余地。为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财产权和自主生产权,法律应当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完整的流转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更好的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更大的增加农民的收入,为城镇化发展铺路。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程序
《土地承包法》规定了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备案的初衷是为了对土地用途实施监管,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从国家开始实施农村土地确权办证后,备案登记制度就可以对抗第三人,可以让国家更好的掌握土地流转的动态及对土地用途实施监管。另外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监管,明细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程序,以便更好的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秩序。
(一)流转规模较小
在我们课题组进行的一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调研中发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际过程中,主要以农户之间的零星的地块之间的流转为主,大规模的集体流转较少。
以土地面积为对象的调研报告显示,最近5年内,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不到全部耕地面积的10%,河南省耕地流转面积不足全部耕地面积的8.7%,云南省则不足9.5%。
同时,我们也以户为单位进行了调研,结果表明:山东省参与农地流转的农户仅占全省农村家庭承包户的2.5%,河南省的为3.1%,而云南省则更低,仅有1.8%。
通过对以上三个省份的调研得知,在以农业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农业大省,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生存保障的根本,而农地的高效利用的效益价值并没有凸显出来。
农村土地仍然主要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土地流转面积较小,流转规模较小。
(二)流转形式多样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的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五种流转方式。
但是根据我们的调研报告显示,目前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以转包、出租、互换为主,有较少一部分农户选择入股形式,而以转让形式将农地流转的则更是少之又少。
我们对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几个农业大省进行了调研。
其中山东省的农地流转实践中,以转包方式流转的占54%,以出租方式流转的占31%,以互换方式流转的占10%,以入股的方式流转的占3%,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占1%,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占1%。
在四川、河南和云南三个省份,基本也是转包、出租、互换三种流转形式较多,以转让和入股形式流转的较少。
而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广东省和重庆市则表现出以入股的方式流转的较多,其他几种形式相对较少。
另外,以入股形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也是近几年新兴的流转方式,而且自《土地承包法》颁布以来发展较快,同时也大大的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充分发挥了土地的效益价值。
(三)地域差异较大在调研过程中,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状况发展的极其不平衡。
在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云南省四个省份,农户相对保守,土地流转效率较低,规模也较小。
这几个省份的农民仍然坚守自己的本分,以务农为主要经济来源,大多不愿意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
而在重庆市和广东省两个经济较发达、农业人口相对较少的省份,农地流转规模较大、效率较高,农民通过土地流转的收益也比较高。
在这两个省份,由于经济比较发达,农民的就业渠道相对较多,大部分农民愿意将自己的农地流转出去交给其他人代耕而自己同时又能获得流转收益。
而且在调查中发现,越来越多的农户选择入股这种流转方式将土地流转给公司,而自己从中分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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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效益低怎么办呢,土地流转难度大
内容投稿:沈涵
内容审核:贾燕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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