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行政诉讼、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实务。曾参与山东、江苏、福建、广西、内蒙、新疆等地的征拆行政诉讼案件。
土地确权在别人名下,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要回。具体分析如下:
1)确权存在错误
1.错误原因:可能源于登记机关的疏忽、信息收集不准确或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等。
2. 解决途径:
▷申请更正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更正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登记机构核实后应依法予以更正。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若不动产登记机构拒绝更正或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错误确权登记并重新进行正确登记。
2)确权程序合法但存在权属争议
1. 争议原因:可能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地界不清或土地流转纠纷等导致。
2. 解决途径:
▷ 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记录成书面协议。
▷ 申请人民政府处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民事诉讼:若土地权属争议涉及民事权益纠纷,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判决。
3)确权合法且手续完备
若土地已依法依规确权给他人,且确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则要回土地面临较大困难。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错误或欺诈等情形,否则难以改变确权结果。
法律分析:
土地在确权的过程中,会有三次公示的机会,在进行公示的期间,村民有权提出异议,变更土地确权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土地确权登记在哥哥名下后,是否能够要回来,这得依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
假如确实是登记出现了错误,那你就可以借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请求,要求对登记进行更正,把土地确权重新改回你的名下。 不过,在此过程中,你必须要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块土地确实应该归你所有,像土地的来源证明,以往的使用情况等这些方面的材料都得准备齐全。 要是土地确权是因为合法的交易或者其他正当的理由而登记在哥哥名下的话,要想把它要回来就会比较困难了。 这时候就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各样的因素,比如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或者受到了胁迫等导致登记出现错误的情况,同时还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来进行判断。 总之,一定要根据具体的事实以及法律的规定,仔细地去分析和衡量,才能最终确定是否能够要回土地确权。✎郭某某、郭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郭某某强上诉请求:
1.驳回郭某某、郭某某的起诉,或者发回重审;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2018年土地确权时,小五站镇政府和新民村委会根据《承包土地使用权证》把争议的7.5亩土地确权在上诉人名下是有充分理由的,当年由于被上诉人把地租出去没有到期没有及时收回,上诉人根据确权证书于2020年租期届满收回该土地,由于被上诉人到镇里大闹,小五站镇政府为社会稳定把上诉人的《土地确权证书》撤销,但并未确权给被上诉人,造成该7.5亩土地权属不清。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强负担。
✎于西华与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洪官屯镇西于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于西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收回原告部分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土地并赔偿违法期间的损失暂定1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多次找被告及相关部门要求解决此事,并曾表示如果土地确实无法返还,给予相应的补偿也可以,但是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驳回原告于西华要求确认被告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洪官屯镇西于村民委员会收回案涉土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于西华要求被告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洪官屯镇西于村民委员会返还案涉土地使用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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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可以找回来吗现在,土地确权还能补办吗
内容投稿:谈夏书
内容审核:石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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