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农村土地流转给别人后,一般不需要重新办理确权证,但需根据流转方式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不需要重新办理确权证的情况
1. 土地转包、出租:在这两种流转方式下,原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保持不变,只是将土地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第三方。因此,土地确权证上的权利人仍然是原承包方,无需变更或重新办理。
2. 土地入股(股份合作):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公司或合作社等,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实质性转移。因此,土地确权证也无需变更或重新办理。
2)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
1. 土地转让:土地转让意味着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其他农户,并终止原土地承包关系。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因此,这种情况下需要办理土地确权证的变更登记,而非重新办理。
2. 互换:互换是承包方之间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并同时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也需要办理土地确权证的变更登记。
3)实际操作建议
▷ 在进行土地流转前,应明确流转方式,并了解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 如果流转方式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质性转移(如转让、互换),应及时办理土地确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没确权的土地的解决方法如下:
1、土地存在纠纷未被确权,因待争议解决之后,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土地确权过程中遗漏未被确权的,可向相关部门重新申请确权登记
3、土地属于农民擅自开荒地或土地面临拆迁、征收未被确权的,村集体通常会将这些土地进行回收处理。土地确权怎么办理1、需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签署意见签字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
2、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现场勘测,审查合格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3、县国土资源局接件后进行资料审核,到现场进行勘测
4、审核合格报县政府进行审批,公示无异议确权发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可以,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土地流转转让的是经营权,而不是使用权,所以并不影响以包人对土地的确权。
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流转要交确权本吗,农村土地流转给别人后需要重新办理确权证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需要土地确权证吗,土地流转需要村里面签字吗
内容投稿:华桐
内容审核:孙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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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