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拆迁补偿款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公有权要求分割一半;若属于个人财产,则无权要求分割。具体分析如下:
1)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 房屋为婚后共同财产:若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建造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该房屋及其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老公有权要求分割一半。
2. 婚后对一方婚前房屋有共同贡献:若一方婚前房屋在婚后经夫妻双方共同扩建、添附,或另一方参与了还贷,导致房屋价值增加,拆迁补偿款中对应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老公有权要求分割该部分。
2)拆迁补偿款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形
1. 房屋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若被拆迁房屋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或继承所得,且婚后未共同还贷或增值部分与另一方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基于该房屋所获得的拆迁补偿通常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此时,老公无权要求分割。
2. 拆迁补偿具有特定人身属性:若拆迁补偿是基于被拆迁人的特定身份或人身属性给予的,如过渡安置补助费,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一般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老公无权要求分割。
3)举证责任与协商处理
在处理拆迁房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时,双方均需承担举证责任。主张为共同财产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有证据证明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了转化。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分割。
法律分析:
得看实际情况。如果要确定婚后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得看实际情况。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后拆迁款分配需看具体情况。
若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且拆迁政策按房屋面积补偿,那么拆迁款通常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若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款也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但会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若按人口补偿,夫妻双方及其他家庭成员应按各自份额分配。
若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分割拆迁款时可少分或不分。双方也可自行协商分配方案,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戴某某、何某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2.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妇女权益、综合考虑被告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按照原告60%,被告40%的比例分割位于南浦村文明××街××房(房屋编号:
3522)的拆迁安置补偿款2498589.67元、位于南浦村文明××街××房(房屋编号:
3524)的拆迁安置补偿款1461437.61元;
位于南埔村文明××街××房(房屋编号:
3528,产权证号:
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拆迁安置补偿款3373399.88元。
上述金额暂计:
7333427.16元,具体金额最终以法院查明为准。
3.明确诉讼请求2为:
双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查明被告名下微信账户还有存款2413元,我方主张对该卡内的余额7209803.9元,合计7212216.9元。
按照原告60%,被告40%的比例分割。
关于被告擅自转移的款项206499元,按照原告80%,被告20%的比例进行分割。
补充:
三处房屋的拆迁补偿款,7333427.16,由于该拆迁款全部存放于被告名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尾号3322号的账户,该款项所产生的利息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在本案中进行分割。
被告何某某1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戴某某支付前述账户中余额的二分之一(截止到2023年6月29日该账户余额为7211587.85元),被告何某某1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戴某某返还1206.57元。
✎王某某、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72700元(包括被告自原告银行卡内转走的存款16000元、被告实际取得的拆迁补偿款56700元);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156500元(包括原告借王某某某的20000元、借张某某的80000元、借唐某某的40500元、借马某某玮的6000元、借林某某的10000元)。
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因双方均无固定职业,二人在芝罘区(以下简称“材料市场”)租赁一处店铺经营美缝业务,由于双方均无存款,通过向原告亲人借钱,二人最终租赁了材料市场的B8-6号并持续经营,2018年12月27日,以被告名义在该处成立“芝罘区九道装饰材料商行”(系个体工商户),2019年1月初某某被告得知材料市场可能会拆迁,同年1月25日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材料市场的拆迁通知,同年1月27日,原被告与烟台国金家居有限公司签订店铺租赁合同并支付10030元的租金(之后二人并1/4未实际使用该店铺,租金未予退回),同年5月28日被告自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取走拆迁补偿款56700元(此金额为被告在离婚诉讼庭审中承认的),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限被告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应分得的夫妻共同所有款项31350元,案件受理费1868元,由原告王某某、被告阎某某各负担934元。
✎金某某、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金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胡某某继承份额的一半计450000元归金某某所有。
涉案房屋既不是胡某某的婚前财产,其没有在签订《离婚协议》后,拆迁安置前取得处分权(即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胡某某父亲胡某某1)又无法追认,《离婚协议》中第二条第2款的约定,应属无权处分行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金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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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夫妻可以分开补偿吗怎样算的,拆迁夫妻财产分割
内容投稿:于思芮
内容审核:孙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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